中南部幾個縣市的垃圾大戰從去年初延燒至年底。地方政府遇到問題,不是把球踢給中央,就是從「垃圾焚化爐」找答案,竟然不知道問題的根源在於未從源頭有效減量。
以南投縣為例,原屬於雲林縣林內焚化爐收納範圍,而該焚化爐斥資四十億興建卻因居民反對而從不營運,於是只好外送嘉義焚化。偏偏去年嘉義焚化廠歲修,南投縣沒有掩埋場的鄉鎮垃圾找無去處,於是垃圾丟置街頭。更諷刺的是雲林縣,自己有焚化廠而不用,因此遭到高雄市拒絕幫忙,嘉義縣則因歲修無法代燒,垃圾問題只好賴給中央政府。倒是雲林縣民抱怨「垃圾清理費用是隨水費徵收,既然已經繳費,公所、縣府怎可能說不收就不收」,最是無辜。
垃圾處理本是地方自治事項,自己的垃圾問題應自己救,且焚化爐都是中央出資興建,地方管理,全台已有二十六座可謂充足,顯然焚化爐數量不是問題。何況焚化爐也會產生空氣汙染和戴奧辛等毒物的排放,且焚化後產生之剩餘物質或不適燃廢棄物,仍須掩埋處置,又會汙染地下水或土壤,蓋再多的焚化爐也不是處理垃圾問題的最佳手段,設掩埋場更是等而下之的選擇。
站在地方政府的立場,如果因為垃圾焚化爐或掩埋場屬於「嫌惡設施」而不肯興建或建好而不營運,則委託其他縣市代燒就是以鄰為壑。而委託其他地方政府代燒,對外縣市居民等同垃圾輸入,即使付費也會遭到反對,隨時都可能爆發垃圾無處可去的問題。
反過來看,爆發垃圾問題的地方政府,最大的問題就是垃圾處理費隨自來水徵收的機制毫無道理,因為用水愈多的(例如愛洗澡的、開洗衣店的)垃圾未必較多,繳的垃圾費卻愈多,民眾繳納的垃圾處理費和垃圾量毫無關連,完全違背汙染者(或使用者)付費原則。對於此種不合理的隨自來水費徵收機制「反感」的民眾,只可能增加垃圾量來表達抗議;而對於此種收費制度無感的民眾也難免我行我素,更不可能落實垃圾減量。環保署雖然從民國九十四年起實施強制垃圾分類,中南部縣市的垃圾仍然不能有效減量。
更有效的垃圾「源頭減量」政策,其實就是台北市自八十九年起所實施的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因為該制度是依據汙染者(或使用者)付費原則收費,垃圾量愈多者就需要購買愈大的垃圾袋,等同於民眾製造垃圾必須付出代價,於是不必強制,民眾就會有「經濟誘因」自動進行垃圾分類,對可再利用的資源回收,廚餘也能供作堆肥或養豬之用,造成垃圾數量遽減的效果。垃圾費隨袋徵收,就是以價制量,讓民眾有垃圾減量的動機和誘因。台北市的垃圾減量最為顯著,而且還產生了產業效應。
此符合汙染者付費原則的制度,至今為止只有新北市和台中市的石岡區跟進實施隨袋徵收制度。我們建議環保署應強制要求地方政府「自己的垃圾問題自己救」,盡速實施隨袋徵收制度,作為協助地方政府處理垃圾問題的前提條件。垃圾費隨袋徵收,才能從源頭減量,才能有助解決地方政府層出不窮的垃圾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