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長照扣除額的商榷

 |201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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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屬於衛福部認定失能者,不論聘雇看護,使用長照機構,或由家屬在家照顧,不需單據憑證,每一受照顧者每年一律扣除十二萬元。但有排富條款,綜所稅適用稅率百分之二十以上、股利所得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離課稅、基本所得額超過六百七十萬元者,不適用。

據財政部估計,若不排富,受惠人數逾三十五萬人,稅損近六十億元,等於平均每戶每月省下不到一千五百元;排富後則二十九萬人受惠,稅損二十億元,每戶每月省不到六百元。相對於外籍看護每月最低薪資二點三萬元,或住宿式長照機構每月照顧費超過四萬元,行政院版的長照扣除額實在是微不足道。從納稅人角度來看,適用百分之五稅率的納稅戶每月只省下五百元;適用百分之十二稅率者每月只省下一千二百元,也是杯水車薪。而衛福部「一○六年老人狀況調查報告」顯示,需要照顧人數約九十一萬人,財政部排富後的受益人數只有二十九萬,代表有超過三分之二的長照家庭看得到,吃不到,並沒獲得長照扣除額的幫忙。

失智失能是每個人老年可能遭遇的風險,和貧富沒有關係;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是基於人道立場而沒有排富;而目前的排富門檻訂在百分之二十稅率,對應的所得淨額才一百二十一萬元,也算不上「富有」,就算給予扣除額,等於每月只補貼長照二千元而已。建議政府在長照扣除額方面,不必計較稅收損失,排富的門檻應提高至適用百分之三十稅率者。

至於額度應當定得多高,可參考衛福部的統計數據,五十五至六十四歲認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的每個月可以負擔費用,在一萬元以下者就占了三分之一,合計平均金額為一萬餘元。難怪需要長照者,超過三分之二由家人照顧,外籍看護照顧占百分之十七,機構照顧占不到百分之六。建議將長照扣除額的額度,以外籍看護最低薪資二點三萬元和可負擔的一萬元之差距為準,亦即每月一點三萬元,則一年扣除額度至少應為十六萬元。

如果衛福部的長照2.0制度做得到位,民眾的長照負擔直接獲得紓解,根本不需要捨本逐末,由稅制來彌補長照制度之缺陷。衛福部的調查報告指出,家中失能者,有百分之四十一主要家庭照顧者未滿五十五歲,主要家庭照顧有百分之六十一沒有上班;也使親屬就業比例由百分之四十一下降到百分之三十二,等於有百分之九上班族為照護家人而辭職。只有約二成的主要家庭照顧者過去一年內有使用過長照服務,亦即絕大多數的照顧者並未享用政府長照資源,而且百分之二十二的主要家庭照顧者是因經濟因素而無法使用長照服務;顯示政府的長照2.0並沒有幫民眾分憂解勞,還讓在家照顧者的工作受到影響,尤其是勞動參與率較低的女性辭去的程度愈嚴重,出現弱者更弱的「逆選擇」情況,不只影響勞動參與率,更影響家庭收入,對社會、經濟都產生負面衝擊。

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應是將長照的財源由稅收制,改回保險制。在政府、企業和家庭平均分攤下,家庭的負擔自然減輕,也可以充分利用政府的長照資源,避免讓親屬在犧牲工作和善盡孝道之間天人交戰,不但可減少家庭悲劇和社會問題,也對經濟產生正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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