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的留才攬才稅制優惠方案決定,參考韓國的所得稅三年減半政策,預計在今年推出。
據韓國的所得稅三年減半措施,一是減半以薪資所得為限,其他類型的所得不在減半範圍;二是只適用於外來的專業人士,本國專才則無法享受減半之優惠。
國發會提出的攬才稅制優惠方案,和財政部原先規畫的版本有三個不同,一是減半時間只有三年,三年之後恢復原稅率。
二是原先把所得稅的最高稅率,從百分之四十五降低至百分之三十或三十五;新制則直接依照外籍專業人士的原適用稅率減半徵收。由於大部分外籍專業人士所適用的稅率都是百分之四十或四十五,減半之後成為百分之二十或二十二點五。
三是適用對象排除本地專才。
優惠方案轉向,是原財政部原來的方案,遭到外界「高薪族減稅」的批評。
行政院、財政部、國發會三方討論後,決定參考韓國的方式。先針對外來專才,提出為時三年的薪資所得稅減半徵收。
我國綜合所得稅目前最高稅率百分之四十五,減半徵收只有百分之二十二點五,仍高過於香港的百分之十七,新加坡的百分之二十。
何謂「專業人士」,「所屬特定工作範圍」,也應因時制宜,配合台灣當前的產業經濟需要而調整,應慎重考慮。
因政府為加速推動台灣經濟國際化,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台服務,早在民國九十七年起,就給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即台灣的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聘雇來台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必須於同一課稅年度,在台須居留滿一百八十三天,且非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與其他國家國籍者;限於就業服務法規定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雇主每月給付之應稅薪資須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上等,此項標準亦應配合調整。
原有之獎勵措施,將雇主給付外籍專業人士本人及眷屬旅費、返國度假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新制的三年減半優惠,產生重複獎勵部分,也應一併取消。
適用之外籍專業人士,以從事特定工作者為限,如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交通事業、財稅金融服務、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律師、技師、醫療保健、環保、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學術研究、獸醫師、製造業、流通服務業。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畫或諮詢、餐飲業之廚師等,範圍過於寬鬆;如不動產經紀、移民服務,應一併檢討。
且優惠只適用外籍專業人士,不符合「留才攬才」的宗旨。因現在面臨的不只是國外人才不來,而國內人才薪資太低,稅負較重而不斷出走的問題,更應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