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復(國立宜蘭大學博雅學部教授)
教育部正在蒐集各方意見,作為修訂「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的方向,筆者特別關注到當我們在談學術倫理的時候,通常只規範受審者是否有違背學術倫理的現象,而不要求審查者同樣應該遵循學術倫理,對此殊感並不恰當。如果竟有學術工作者不秉持學術良知來從事學術書寫,自然會有學術工作者不秉持學術良知來從事學術審查,這些都屬於學術研究的一環,從倫理學的角度來看,學術倫理應該要做全面性的規範與要求,不能只規範受審者,而不要求審查者,因為我們每個學術工作者都有機會成為審查者,同樣有機會成為受審者。
譬如保密與迴避本係學術審查的要件,如果有審查者審查完某人的升等論文,將其給予不通過外,還到處對外公開說為何會給該人不通過,攻擊詆毀其研究成果,意圖使其學術聲望受損,違反保密原則並經查證屬實者,這就是屬於違背學術倫理的現象。或許有人會覺得「放水」比「嚴審」對學術傷害更大,然而我們同樣應該關注到「惡審」與「放水」對學術傷害同樣重大,意即審查者藉由惡意審查來打擊與傷害異己,華人社會常見有學者不從事於學術創新,卻拉幫結派護衛學閥,並從中排斥突出創新的前瞻研究,這種惡審的現象就變得層出不窮。
常常聽見學術前輩會這樣建議後輩:教授升等前,只作主流研究;升等後,才作真正想做的研究。若某位中年或青年學者當下的研究主題就是對「主流研究」展開批判與省思,就可能被懷著成見的審查者視為「外道」,不惜動用自己的審查權柄來「教訓」該名學者。有時這類「教訓」在審查意見書中完全不需要「嚴謹的論述」,只寫三言兩語幾句惡評就把該學者半輩子的學術成果否定掉,卻不用負任何責任。問題就出在這類論文如果已發表在各類國際頂級學術期刊(如SSCI或A&HCI),審查者實不宜任意否定受審者的研究成果。
特別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常見這類情事:該領域的各篇論文需要從其既有核心論點出發來繼續申論下去,其意義完全不同於自然科學領域用實驗數據來作為研究,如果審查者大膽使用「自我抄襲」這類準法律用語來指控其違反學術倫理並令其不通過,其嚴重性就是在詆毀甚至想完封受審者的研究成果,審查者與受審者是否都應該接受第三方公評處置,而不是只有單方面懲罰,令受審者不能升等?這類事關所有學術工作者重大權益問題,值得我們思索如何在制度層面設計得更完善,不能再高舉學術自由的名義,卻長期縱容審查者傷害受審者。
學術倫理長期只規範受審者而不規範審查者,使得學術倫理的天秤傾斜到掌握學術資源者身上,如果學術倫理不能有任何罰則,都屬於學術良知的自我約束,那就應該在審查者與受審者間一體適用,反之亦然。當然,學術倫理有輕重的差異,有的屬於重大違紀,有的屬於不當行為,如何給予合適的管制性不利處分,需要通盤審慎思考,但重點在不能再讓學術審查變成「聽天由命」的過程,學術審查內容本身要可受公評,審查者手握受審者升等與否的生殺大權,彼此權力關係不對等,這些事情亟需建立合理的管制與防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