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雲大師全集36】人間佛教當代問題座談會 66

星雲大師 |201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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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周云
圖/周云

文/星雲大師
佛教對「政治人權」的看法 7

佛教對人權的看法

【問】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一個國家的國民負有納稅、守法、效忠等義務,相對也應該享有國家保障的各種權利。請問大師,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人民可享有哪些權利?而當政者又應如何善用其權力來保障「民權」,使其不受侵犯呢?

【答】現在自由民主的社會,常常高喊「保障人權」、「人權至上」。所謂的「人權」觀念,是近幾世紀才形成的。最早人類民智未開,對宇宙大自然不了解,因而充滿敬畏和恐懼感,且認為大自然一切現象都各有主宰的神明,如山神、雨神、雷神、河神、樹神等等。當時的人類也相信有天神或天主憑其喜惡,掌控世間的一切。這種「天命論」,很自然的被運用在政治上面,如商湯起兵攻打夏桀時,即說他非敢作亂,實因「有夏多罪,天命殛之」,藉著宣揚「天命」、「神授」,來表示伐夏是「奉天行道」。「神權」時代裡,這種泛神思想維繫人倫綱常,統治者也以「天命」來維護其地位和權威。
後來,演進到對帝王絕對服從的專制「君權」時代。現今則發展到民主社會的「民權」時代,大家不只提倡自由,也重視民權,強調人的生命有無比尊嚴。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發布〈世界人權宣言〉,在第一條「主體思想」中,即開宗明義言:「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接著在公民、政治、權利方面亦言:「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其他,舉凡參政權、創作權、教育權、財產權、言論發表權、文化權、隱私權、遷徙居住權等,均是人民應享有並受到保障的。
在十八、九世紀時,世界各國皆以「民權」來指「人權」,及至二十世紀,婦權意識提高,婦運崛起,許多人唯恐「民權」(The right of man)未包含婦女的權利,為使權利主體更明確、周延,才改為「人權」(Human Rights)。
一般而言,近代人權可分為四個世代:第一代人權,從十六、七世紀至十九世紀,人民為反抗君主壓迫,要求政治上的民主、自由、平等、生存、財產保護等權利,是為「公民及政治權利」世代。第二代人權,從十九世紀到二十世紀初,爭取的範圍擴大至工作權、經濟權、社會福利權、勞動人權、組織工會、醫療保健、教育訓練,是為「經濟及社會人權」世代。
第三代人權,從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以迄於兩次世界大戰之後,是以「族群、社會自決與宗教自由」為主的世代。第四代人權,從二次世界大戰後到現在,包括社會權、環境權、抵抗權、隱私權、資訊權等,除了這些,我國憲法中規定保障的新興人權尚有:人格權、弱勢族群權、和平及發展權等。

政府如何保障人民權益?

從人權的發展過程來看,人類的歷史可以說就是一部爭取人權的奮鬥史!雖然現在世界各國皆高舉「人權至上」的旗幟,有的國家也標榜「人權立國」,在憲法上羅列各種人權的保障。實際上,當與執政黨或個人權力相衝突時,人權的享有和保障,都能落實嗎?如媒體為民喉舌,應有「言論免責權」,卻有因批評或揭發政府弊端而被恐嚇,勒令關台;每逢選舉期間,有些檢察官展開「作秀式」的掃黑、掃黃或不當的監聽;政黨之間的謾罵、寫匿名信、偷拍公布「非常光碟」,以毀損對方名譽來爭取選票等等,這些漠視人權的行為,對民主國家而言,實為一大諷刺!甚至,人權的定義與行使,也常因人而異,如有地位的人,就有「特權」;有錢財的人,就有「方便權」;有勢力的人,就有「威權」……也都是人權發展史上怪異又普遍的現象。
政府如何保障人民的權利?捷克前總統哈維爾,是位兼有詩人、劇作家、思想家多重身分的傳奇人物。他以和平方式推翻捷克共產主義制度,結束極權政體,全力捍衛人民的自由與尊嚴。他強調戰爭不能屠殺人民、不能將人民驅離家園、不能虐待人民、不能剝奪人民的財產……他就是一個「將人權置於國家主權之上」的典範。
在現實生活的保障方面,我認為首先應加強學校的人權及法治教育,讓小孩子從小養成尊重別人,且「知法、守法」的習慣,才不會長大後成為家庭的施暴者、社會的觸法者。身為執法人員,如警察、調查員、檢察官、法官等,更應具有保障人權、遵守法治的觀念,以避免執法者反成為人權的侵害者。還有,現在整個大環境不佳,造成產業外移,失業人口眾多,讓百姓的生存權、經濟權失去保障,以及漠視或歧視殘障、老人、婦孺、原住民、外勞等弱勢族群的權益,也都是社會亟需關注和處理的問題。
除了各種人權,佛教更進一步提倡「生權」,主張「生、佛、眾生等無差別」,一切眾生不論男女老少、賢愚貧富,乃至畜生、鬼類等皆有佛性,也皆有生存的權利,不能輕易受到傷害。所以關懷眾生,救度眾生,為天下眾生服務,是佛教徒維護「生權」的表現。「無緣大慈,同體大悲」的根本教義,就是佛教尊重眾生,重視生權的最佳詮釋。(待續)

【延伸閱讀】

自由的真義

在人權意識高漲的今日,「自由」是每一個人追求的目標。人人講求居住自由、婚姻自由、言論自由、通訊自由、新聞自由、學術自由、辦學自由、信仰自由……,什麼都講自由。如何才是真正的自由?個人真正的自由,應該立足於「不妨害別人的自由」、「不侵犯別人的自由」,以及「不踐踏別人的自由」。
基於此,我們由以下四點來看「自由」的真正意義:
第一、自由者道德之根本:我們要講自由,先要以道德做為根本,凡是合乎道德的事情都可以做,才是真自由。
第二、自由者正義之選擇:要自由,必須要選擇正義、公德、合理。正義、公德即是俗話說的「天理」,合乎大眾的,就是在「天理」的範圍之內。因為天理之內享有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第三、自由者法律之保障:自由必須合乎法律的規範,法律保障每個人的自由,保障大眾的自由。要社會大眾都能享有普遍的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安居樂業的自由,才能稱得上是自由的社會,自由的人生。
第四、自由者軌範之界限:自由要在道德的軌範之內,要在法律的限制之內,而不是漫無邊際的為所欲為。法律限制是公德,良心軌範是私德,唯有在不逾越公、私兩方面的軌範下,享有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自由確實很可貴,但絕不能因一己的自由,而傷害到別人。因此,自由應該立基於道德、正義、法律、軌範之下,才是真正的自由。

     ──節錄自《星雲法語》
 〈自由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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