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大法官與人民釋憲的權利

 |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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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總統就任剛滿兩周年,各種民調陸續出爐。相對於蔡總統高度讚許司法改革的成果,民意所呈現的評價卻大不相同。針對政府各項施政所做的民調中,司法改革的滿意度是較低的項目。其實司法確有不少令人質疑甚至詬病之處。

最近最讓人不解與嘆息的案例即是立委聲請釋憲遭到退回一事。由於認定立法院去年審議《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與「特別預算案」的過程違憲,日前國民黨與親民黨立法院黨團及無黨團結聯盟立委高金素梅等三十八位立委連署,針對此案聲請釋憲。

不料大法官會議竟採取「逐一清點聲請立委有無出席表決」的方式,認定聲請人之一的高金素梅當初沒有參與表決,所以不符聲請釋憲資格,在剔除了高金委員後,聲請釋憲的立委人數不足,因此大法官決議不受理此案。但高金素梅對此提出抗議。她認為,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前瞻計畫預算屬違憲,不參與前瞻預算表決正是最積極的態度表現。

立法院該會期議決時的立委總額為一百一十二人,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立委聲請釋憲時,連署立法人數應有現有總額的三分之一以上,因此這次針對前瞻的釋憲案,至少應有三十八名立委連署。

最後確實是有三十八名立委連署,然而,大法官卻認定立委「未參加表決,則其連署即無效」,這是從來沒有出現過的處理模式,不但牴觸過去大法官解釋的見解,以程序理由剝奪人民釋憲權的行為,本身即有違憲之虞。

大法官會議認為,釋憲的立委之一當初並沒有參與《前瞻基礎建設條例》的表決,因此不具連署資格。這樣的見解窄化了立委表達意思和行使職權的可能性與方式。事實上立委反對某個法案,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用不投票的方式表達他的意向。大法官的上述邏輯實在荒謬。

二○○五年由時任立委的賴清德提案、一共八十五位民進黨籍立法委員連署(當時全立委一共二百二十五席),針對《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規定,民眾要按指紋並存錄後才可請領身分證的這項規定,聲請釋憲;參與連署的立委還包括蔡英文。

當時有立委在《戶籍法》修法表決時投贊成票,但後來又參與連署聲請釋憲,因此有大法官質疑立委的立場前後不一,應該從連署人中剔除。

然而,時任大法官的許宗力與曾有田在〈協同意見書〉中指出,大法官審查立法委員釋憲聲請之適法性,只計算連署人數是不是有超過立法委員總額的三分之一,至於參與連署者投贊成票或反對票,並不過問。最終大法官以第六○三號解釋文宣告《戶籍法》按指紋的規定違憲,因而沒有實施。

由此可見,過往大法官的見解是只認定連署立委人數是否達標,至於連署的立委之前有沒有參與投票、或者是其投票的方向是否與連署一致,則不在大法官考量之內。

而現在的司法院長許宗力,卻在以「大法官會議主席」身分主持大法官會議,竟作出與他過去的主張完全不同的決定,以立委高金素梅沒有參與投票,因此予以剔除,於是從程序上就不受理立委釋憲的聲請,等於是剝奪了代表人民的立委聲請釋憲的權利,也讓釋憲保障少數人的設計宗旨,遭到限縮,對於政治權力的制衡、國會健康生態的維持等,都將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實在令人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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