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社會團體法》修正草案,未來將鬆綁社團的相關管制,成立社會團體由「許可制」改採「登記制」,實行低度管理,尊重團體自治,但財務資訊公開,強化公共監督;另發起人數由三十人放寬為二十人;並可採網路登記。
草案也明訂,社會團體除經費來源單純或資產總額較少者外,其財務資訊須主動對外公開,接受社會大眾的監督;對於連續四年未運作、違反法規或妨害公益且情節重大的社會團體,將廢止其登記。
對於修法,內政部說明,目前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跟政黨等三個不同屬性的團體,都放在「人民團體法」中規範,但大法官解釋認為這會限制集會結社的自由,因此內政部推動修法,不同的團體用不同的法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