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政黨法」草案,確立政黨的組織與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初審條文並規定,政黨不得招收未滿十六歲國民入黨,違者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初審條文明定,政黨經費收入來源包括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以及文宣品的收入,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盈利事業;罰則部分規定,若違反經營投資規定,最高可處二千五百萬元。
但立委林麗蟬擔心,若小黨要經營社會企業難道不行嗎?立委張宏陸也認為,本來法就規定不能經營事業,怎麼可以只罰錢了事?應該處更嚴厲處罰;最後罰則部分保留送協商。
初審條文也明訂,政黨應每年向主管機關提出財產申報,若屆期未申報,罰鍰上限由原本政院版的一百萬元提高為五百萬元;若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罰鍰維持政院版二十萬到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