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認知-- 消費者自保 可向衛生單位舉發 穿上白袍不一定就內行 有魚目混珠之嫌

楊慧玉 |201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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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慧玉報導】設點愈來愈密集的藥妝店,如今多以鄰里的好鄰居為定位。為因應多元的需求,及企圖建立專業形象爭取消費者認同,領有專業證照的藥師除了依規定為開業必須聘用的成員外,也因能在藥品與醫學上給予消費者恰當的建議,而成為消費者安心購買的主因。

消費者保護基金會董事長蘇錦霞表示,尤其是指示用藥如普拿疼、治療青春痘的軟膏,依法規定必須要有藥師指導才可使用,若藥師不在現場,店家就不能販售。

儘管依規定只有藥師才能提供諮詢、賣藥,但不可否認的,目前藥妝店也存在著當顧客較多或藥師不在現場時,一般員工很可能為民眾介紹保健品、藥物等普遍現象。更有藥妝店從服裝上樹立專業形象,不論員工是否為藥師都穿上白袍,則容易造成民眾混淆,業者亦有魚目混珠之嫌。

面對林林總總的亂象,消費者如何自保?蘇錦霞指出,當消費者購買藥品覺得有疑慮,現場又沒有藥師可諮詢時,最好找其他藥妝店購買,一方面從需求端給予業者聘用一位以上藥師的壓力;若經觀察,店家實際上未聘用藥師,民眾則可向衛生單位舉發。

此外,蘇錦霞也提醒消費者,既然穿上白袍不代表其藥師身分,消費者就應該觀察或要求出示藥師執照,並注意證照上的照面是否為本人。如果由店員任意販售,民眾服用或使用後出現不良反應,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無過失責任」,即企業經營者即使能證明本身沒有過失,但只要能夠認定商品或服務與消費者的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法院也只能減輕其賠償責任,但不能因此免責。且由企業經營者負舉證責任。同時,也可移送衛生局認定是否違反藥事法,若確定違法,也可依藥事法開罰。

當衛生單位稽查藥局、藥妝店時,重點即在於店家有沒有依規定請領執照,不具藥師資格的一般員工是否便宜行事,為顧客提供藥品諮詢服務或販售藥品等。事實上,藥師的專業素養不僅在於消費者專業用藥、保健食品、醫療器材等相關資訊諮詢,在商品端的把關也是重點,如藥品安全、醫療器材使用等。

藥妝店裡的藥師,對消費者而言,不但發揮實質上的功能,也成為消費者購買、使用藥品或醫療器材時,心理上的依賴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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