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是建國一百周年,所謂全面特赦、大赦的說法又起。
古代帝王常在皇帝登基、更換年號、立皇后、立太子等情況下頒布赦令赦免犯人。西方國家特赦權始於十九世紀的英國君主,除了藉此彰顯宅心仁厚,也是為收買人心,鞏固統治權威。
近代西方國家,頒布特赦令的原因有幾種或對過去當權者或其助手的特赦令,如在一種新的體制下,過去被看做是非法的,但為了保持國家的穩定和團結而實行特赦;柬埔寨、南非、智利等國都曾對過去的當權者進行特赦。或是為了使一個地區或國家獲得和平,也會對非法武裝組織或恐怖組織成員施加特赦令,如阿富汗、伊拉克等國。
我國先後,分別在民國六十、六十四、七十七、八十及九十六年實施五次減刑;理由包括慶祝開國周年紀念及追念前任元首等,以減刑來表達普天同慶和體恤人民之意。
以九十六年的減刑為例,產生不少後續效應,如減刑出獄七天的楊振堂無故打死台大植病系副教授謝煥儒,引發社會譁然。那次減刑釋放最多的是煙毒犯,後來警方發現,釋放一個月後煙毒犯就增加,近七成再犯回籠。社會輿論質疑減刑的適當性,認為減刑無法使毒品罪犯改過遷善。
如今已非封建時代,台灣亦無柬埔寨、南非、伊拉克等國有獲得和平的需要;再看近代各國大赦,早與古代帝制不同,不是出於恩典,而是國家的刑事政策,如為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針對輕罪而施行。
台灣已歷經兩次政黨輪替,多數人都能認同,民選政權的功用在於照顧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因此考慮減刑必須思考能為社會帶來什麼實質效益;從過去經驗檢視,實看不出減刑能產生多大正面結果。
建國百年要不要減刑,各界存在不同聲音。減刑對於法律安定性及社會治安,有不同程度的影響;每次減刑,大約都有超過一萬名受刑人被放出來,社會上短期內出現這麼多有前科的人,對治安會造成衝擊。近年治安敗壞,人民望治心切,特赦減刑等於片面推翻司法判決,不僅危害法律的穩定性,更侵蝕法治精神。
執政者不能為了個人虛名,罔顧人民安全,更無需為了建國百年,走上封建舊路。歐陽修在「縱囚論」中批評唐太宗:「…可偶一為之耳。若屢為之,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常法乎?…施恩德於天下…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減刑頻繁,不僅影響社會觀感,也傷害被害人感情。
針對建國百年是否減刑,總統府表示目前沒有計畫。馬總統對推動大赦、減刑態度保留,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