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大學生發起的「野草莓」靜坐活動持續了幾天,他們提出了修訂集會遊行法的建議。雖然在現場靜坐的學生不是很多,但是集遊法某些條文的立法意旨是與憲法精神相違的,因此行政或立法部門有必要依據憲法的精神重新修訂集遊法,尤其是他們所提出的報備制。
集會遊行是憲法明定人民的基本權利,本來無須制定任何的集會遊行法,人民只要不違犯相關法令就可以集會遊行。但是因為過去朝野對立,國民黨一黨獨大的時代許多意見被壟斷,在野者為了爭取政治權益,抗爭嚴重,那時候走上街頭成為抗爭的唯一手段,但是影響公共秩序過大,於是制定了集會遊行法。
當年所謂「黨外」的街頭抗爭活動幾乎都與警方發生強烈的衝突,甚至影響附近居民的作息,學生上下課都無法安全通行,上課亦受到抗議聲的干擾,還曾經發生抗議群眾霸占鐵道使得火車停駛的事件。因此,民國七十七年制定集遊法時,對於集會遊行的條件做了許多限制。
集遊法的立意在於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並維持社會秩序,因此必須申請許可,且集會遊行的區域也有限制,諸如總統府、行政院、機場、港口、軍事要地等都不得集會遊行。民國九十一年換民進黨主政,集遊法曾經作過修訂,對於集會遊行做了更多的限制,主管機關的裁量權也加大了。
由於台灣的民主政治發展至今,仍處於不成熟階段,在集會遊行的過程中,儘管法令做了許多限制,但是集會遊行的群眾到一個限度都不免逾越,尤其是大型的政治集會遊行,到最後都因為群眾無法掌控而鬧到不可收拾,這次民進黨抗議陳雲林來台的活動就是例子,而領導運動者卻把這樣的結局推給黑道。顯然這就是民主不夠成熟的表現。
基本上法律不是為執政者服務的。過去國民黨執政時制定集遊法為許可制,民進黨反對認為應採報備制;民進黨執政時,國民黨要求修改集遊法將許可制改為報備制,民進黨反對。現在國民黨執政,雙方立場又再度更替。真是典型的「換了位子換了腦子」,這說明了政治人物只考慮到黨派的政治利益,沒有顧及人民的感受。
民主的成熟度是應該在雙方應對中培養的,執政者多為在野者考量,在野者偶爾也考量當家者難為,民主的成熟度就可以漸漸提高。法律的制定固然要考慮現實問題和實際情況,但首要還是在維護憲法的精神。民主成熟度的培養很重要的一點就在於遵守法律,憲法的精神都不能遵守,遑論其他。
憲法既然明載人民有集會結社遷徙的自由,集遊法在制定時就沒有限制的空間,不能以可能危及政權或社會安全等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如果集會遊行有逾越其他的法令,則以其他的法令規範或課以罰責,例如妨害交通或是擾亂治安,或是公共危險的現行犯,警方在執法時都可以當場取締或逮捕。而不得預先設定集會遊行會製造動亂而限制人民的這項權利。
從憲法的精神看來,學生團體提出的修改集遊法訴求中,有關「許可制改為報備制」、「行政院不應列為禁制區」、「行政刑罰應廢除」、「限縮警察機關裁量空間」等,應屬合理的要求,朝野間宜平心靜氣,站在憲法的高度重新審視集會遊行法,並作出合憲的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