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偵辦京華城容積率案本是司法案件,北市府核給這麼多樓地板面積有無違法?前市長和涉事官員、議員有無收賄?只要查明證據即可判斷曲直。
涉事的前市長是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再三否認收賄,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也否認行賄;京華城容積率冒高,又是都市計畫委員會依相關獎勵辦法決行。何況高雄國賓改建案的容積率更高;新竹市增給醫院容積的比率,也多過京華城,兩案早被檢舉,卻未見偵查行動。顯係從政治切入,呈鮮明對比。
柯文哲歷經住家、黨部辦公室被搜索,出庭遭逮捕後無保請回、羈押禁見、放棄抗告,無畏戴手銬穿囚服折損形象。民眾黨更啟動環台開講,抗議司法程序不義,上萬支持者群聚亮燈,要照亮黑暗。
民進黨在蔡政府時代,遇官商合意的政風弊案,檢調有的拖延未辦,或率爾簽結;有的檢察長選舉年到任,半年多即調差,傳出與選案查辦有關。
法務部、檢調的司法公義早被議論,換手到賴政府時代厲行打貪;可是輿論仍視為大案未辦或小辦,小案卻深究。體系內說法是檢察官聽命於檢察長,上層還有法務部長,政治力豈能不介入。
其實柯文哲和民眾黨很清楚司法軟肋,自認被當權者政治追殺,如今就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撩下去拚一回,試圖釀成政治事件,以廓清司法改革方向。
檢調本應獨立不該是行政權的奴僕,《法官法》第十章第八十六條敘明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是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須超出黨派公正執行職務。
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法制源於歐洲皇權時代,國家的具體代表是有治理權的行政當局,檢察系統代表皇室檢控官僚庶民。延續至今,政黨輪政,檢察體系如只代表政黨組成的行政當局偵查犯罪,自然公義極易見疑。
前總統馬英九基金會執行長蕭旭岑,舉台北地檢署重查三中案、洩密案為例指出,檢方辦案時某周刊連續披露內容、摧毀人設、用盡資源入人於罪,折騰被告。結果法院全判決無罪;但參與辦案的檢察官們反都升官,查洩密也成了查無此事的笑話。
警察辦案會便宜性放風給媒體,明知有偵查對象,卻會說還在蒐證中,鬆弛案主警覺;或故意指東家涉嫌,誘人自清,吐出西家才是案主,引蛇出洞。
檢調辦政壇大案,自應謹言慎行,卻有某媒體能掌握核心案情;偵查大公開下,遭各方批評意圖醜化對手黨主席形象,證據還沒到位,就已痛揍被告。
檢察官職務本色是尋找真相,但是惡不易查。尤其《法官法》的代表國家偵查犯罪,變成代表某政黨的政府檢控犯罪;行政力則循部長、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這條線,政治力介入,社會公義(Social Justice)豈不岌岌可危。
檢察官本是公眾利益的代表人,軍購有弊會動搖國本,採購進口蛋、疫苗、快篩劑疑雲,和公務員重大貪腐案,均涉公帑蟊賊,豈能不查。另方面則是詐團橫行、毒品氾濫、暴力肆虐,均待檢警查察。
如今年度刑事案量已近七十五萬件,檢察官僅約一千二百人,業務壓力山大,必須妥適分配司法資源,用之於社會公義才不負民望。建議《法官法》的檢察官定位應再辨證,公訴人絕不應是一黨政府的傳令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