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三合一」選舉將選出的公職人員有三種,包括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縣轄市長。由於這次選舉被視為藍、綠兩陣營的政權爭奪戰,同時也意含二○○八年總統選舉的前哨戰;非但競選的過程向前延伸一年之久,且所採取的手段,可謂花招百出,進行激烈,煙硝漫天。
從報紙的報導、電視的論戰、廣播的呼喊,乃至於造勢舞台上的對仗,有謾罵、抹黑、揭發、維護及攻擊防衛相互交鋒,直把這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上騰為決定國家政策、民族走向的生死存亡之戰,完全偏離了主題,選民已分辨不清是選總統、選縣長、選縣議員,選的是掌控國家未來發展方向的最高統領,還是處理基層行政事務的地方官,或是代表地區居民監督在其周遭服務公僕的民代。
在選舉主題被混亂模糊的情形下,我們將這次選舉將選出的三類公職人員的權限與責任略作說明,俾有助於選民投票時參考。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章第二節規定,涉及縣市之事項分別列於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八條。這些條文經過國民大會多次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只有第九條規範省縣自治一條規定。
依「省縣自治法」規定,縣的自治事項計有: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地政、教育文化、衛生環保、農林漁牧礦、水利、交通、財產之經營及處分、觀光、工商管理、建築管理、財政稅捐及縣市債、銀行、警衛之實施、戶籍登記及管理、國民住宅興建及管理、合作事業、公益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及災害救助、人民團體之輔導、國民就業服務、勞工行政、社會福利、文化資產之保存、禮儀民俗及文獻、新聞事業、與其他縣市合辦之事項、其他依法律及省法規賦予之事項等二十八項。
縣市議會的職權有:議決縣市規章、預算、特別稅課、臨時稅課、附加稅課、財產之處分、政府組織規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政府提案、決算審核報告、議員提案、接受人民請願及其他依中央、省自治法規賦予事項等十項。
鄉鎮市的自治事項計有:鄉鎮市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教育文化、衛生環保、農林漁牧礦、水利、交通、財產之經營及處分、公用及公營事業、觀光、財政及稅捐、合作事業、公益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及災害防救、社會福利、禮儀民俗及文獻、與其鄉鎮合辦事項、其他依省縣法規賦予之事項等十六項。
我們詳細列舉此次「三合一」選舉所要選出的公職人員的各自職權範圍,其目的有四:
一、幫助選民了解做為縣市長、議員、鄉鎮縣轄市長各自都處理什麼事務,有那些權責。需要什麼樣的能力條件的人才適合這個職位。
二、希望選民從前述各職位應擔當的權責中,根據候選人的背景、學識、經驗、品格等層面尋求最適合的人選。
三、在火花四濺的競選論述中,披沙揀金找出那些是激起情緒誤導方向的毒藥,那些是該當權責之內可行的真正政見。
四、期盼選民明白,地方公職人員的作為,關係我們每個人的福祉,這一票要投給能善盡責任條件合適的候選人,而不是投給那些南北衝撞、口沫橫飛的站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