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

 |200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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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謝長廷針對查察TVBS的資本結構與繳稅情形,在行政院院會上說,「二一○○全民開講」是一個政論性或談話性節目,不是新聞,因此沒有涉及新聞自由。

其實新聞自由只是言論自由的延伸,言論自由明載於憲法第十一條,雖未提到新聞自由,但新聞自由已在大法官會議解釋文中被加以延伸。就憲法的立法意旨而論,言論自由是新聞自由的根源。新聞自由都要保障了,更何況言論自由?

謝院長引申說,新聞是指經由電視台整理後播出的才叫新聞,政論性及談話性節目是請一個觀眾、學者、專家或貴賓,拿一些資料在那裡評論,這不叫新聞,因此查察TVBS,談不上迫害新聞自由。

謝院長是法律專業人,既擔任過律師,又曾經是國民黨主政時期反對陣營中爭取言
論自由的主將之一,對於言論自由應該有相當的了解。

在電視上談論政治話題一方面是言論自由的範疇,同時也是新聞自由的範疇。新聞自由不論是以電視、廣播、報紙、雜誌的形式,不論是新聞、社論、評論還是投書,都在法律的規範下受到保障。

如果這些報導或是評論不實,可以依刑法誹謗罪提起告訴,有許多媒體因為報導不實而被控誹謗罪成立的案件。但是其間的分際仍有爭議,大法官會議第五○九號就是針對新聞自由與誹謗之間的分際所做的解釋文。

《商業周刊》因為報導前交通部長蔡兆陽花二百七十八萬元裝潢官舍而被告,總編輯和記者被判有罪而聲請釋憲;副總統呂秀蓮告《新新聞周刊》的誹謗官司也是依此例判媒體有罪。

五○九號解釋文指出:「言論自由為人民基本權利,為兼顧對個人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可作合理限制,即刑法誹謗罪。依刑法誹謗罪,對誹謗之事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行為人雖不能證實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所提證據資料認有相當理由確認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商周》和《新新聞》的案例是因為法庭認定媒體沒有盡到查證之責。

最近幾年因為政治分野甚為激烈,從統獨之爭到藍綠之鬥,媒體站在監督的立場動輒得咎,TVBS就是一個最典型的案例。

陳總統說過寧可要媒體也不要國家,去年還信誓旦旦的說要把新聞自由入憲,針對行政部門查察TVBS也說將不會關閉一家媒體,可見執政黨非常清楚新聞自由對現代民主國家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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