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今年所得稅結算申報破天荒延長一個月,到六月底截止;如果受到新冠疫情衝擊導致經濟困難的家戶或企業,也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這些權宜措施看似體貼納稅人,但仍屬稅捐單位的制式作法;若從納稅權益角度來看,《納稅人權利保護法》已上路二年半,但國內的納稅人權還停留在「大政府對小老百姓」的不平等階段,有許多待加強改善之處。
在律師、會計師等民間多位專業人士的多年奔走,國內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法》在二○一七年底實施。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納保法的相關施行細則仍由財政部訂定並執行,讓財政部必須左手向納稅人徵稅、右手卻侈言保護納稅人權益,猶如裁判兼球員,讓這部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法律天平,先天上即已註定向政府方面傾斜。
納保法最為人詬病之處,就是納保官的設立及運作方式。根據納保法第二十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這項法律條文規定,納保官由稅捐機關指定專人,結果稅捐單位便根據這項「尚方寶劍」,指定徵稅的內部人員擔任。一旦徵稅與納稅雙方有意見爭執,「大政府」對上「小老百姓」,即使理應保護弱勢納稅人的納保官卻都是政府自己人,小老百姓要贏的機會並不大。
在課稅實務上,也常有納稅人發現,納保官就是查稅主任本人的案例,球員兼裁判的情形往往令納稅人啞口無言,更遑論權益保障的基本人權。
何況納保官的人數嚴重不足,而待其處理案件如汗牛充棟,難以充分深入詳察每個權益案件的情況,要如何讓納稅人相信納保官能善盡保護之責?以去年五月申報的二○一八年所得稅為例,全國綜合所得稅申報件數將近六百三十萬件、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件數近九十四萬件;但是,財政部在全台五區國稅局、地方稅捐機關及關務署,總共僅設置一百多位納保官,單就納保官的人數與所得稅申報戶的懸殊比率來看,也令納保法的立法宗旨與效益大打折扣。
納保法的立法先天不良,賦予收稅的財政部過大的裁量權,難怪這兩年半陸續有人建言納保法的問題,但財政部總是「冷回應」,說穿了就是不願意「革自己的命」。而立法院也往往陷入藍綠政治內鬥,對於實質跟民眾權益相關的納保法基本問題卻乏人問津。
在報稅季節想到國內的「賦稅人權」竟如此薄弱,格外令人感到憤慨。納保法上路兩年半,證實這部法律缺乏實質效益,令納稅人無感,已到了必須檢討修正的地步。且不宜讓財政部主導修法,應從民間專業機構與立法院共同推動,讓納保法真正能對納稅人撐起保護大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