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藝品拍賣與富人稅

 |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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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人認為美中貿易衝突持續,香港「反送中」紛亂,可能讓台灣扮演國際藝術品交易平台的契機,因此透過綠委提案修改所得稅法,擬將個人藝術品或文物拍賣所得,改列為「其他所得」,參考香港和中國大陸,改採分離課稅,降低拍賣所得的稅負。

此項提案其實問題重重。首先,文物或藝術品屬於財產,拍賣產生之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歸類為「其他所得」顯然不當。而財產交易所得有一定的計算公式,也就是由收入減除成本和費用而得,即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個人提供古董、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二○一五年(含)之前,是依拍賣品種類比照適用零售業之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計算課稅所得,利潤率絕大多數都超過百分之六,最高有達百分之二十八者。

但自二○一六年起,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拍賣之所得,如未能提示證明文件,以拍賣收入按百分之六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等於財政部大方給予百分之九十四的成本費用率扣除,已經給予極大之減稅優惠。以拍賣收入一百萬元計算,只有六萬元算成所得,即使綜合課稅,適用最高稅率百分之四十,也只要負擔二點四萬元的所得稅,實質稅率只有百分之二點四。如果用百分之五的稅率,只要繳納三千元,實質稅率只有百分之零點三,租稅負擔很輕。而從二○一六年度綜所稅來看,個人拍賣收入的平均租稅負擔率只有百分之零點五七,其中九成申報戶實質租稅負擔率僅百分之零點四,實際上比香港、中國大陸低。

如照綠委提案改成按落搥價的百分之一課稅,則一百萬元的拍賣收入,繳一萬元的所得稅,實質稅率低到百分之一。對拍賣所得較低的藝術品持有人增加稅負,對相對高所得者則是輕稅還要減稅,也會造成內部的不公平。

相對的,薪資收入若為一百萬,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二十萬元,八十萬元為薪資所得,在相同比較基礎下計算的實質稅率介於百分之四至三十二之間。民眾要是知道拍賣藝術品稅負很低,還要調降,社會觀感不好;勞工朋友也會出來抗議。

相對於其他財產,藝術品還享有遺產稅的優惠,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以及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都不計入遺產總額,等於免徵遺產稅。

國內目前分離課稅的稅率,最低為百分之十,最高則達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二十八,社會大眾認為是對富人減稅,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形成嚴重的不公平的批評。綠委們實有必要說明清楚,為何要對文物或藝術品拍賣所得給予分離課稅?而且為何是全中華民國最優惠的分離課稅?尤其認為「租稅負擔相對外國為重,與外國企業或個人採定額稅率計算亦有差距」,卻僅提出香港、中國大陸兩個輕稅的案例,實有必要提出「國際」上的普遍作法以及是否「多數亞洲國家」的資料佐證。

藝術品拍賣所得的稅負目前已非常輕微,也無證據顯示租稅是影響國內文物藝術品拍賣產業逐漸空洞化的關鍵,綠委們提案要再降稅負且分離課稅,只會引發「為富人減稅」的疑慮,遭致社會的負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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