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自在】三論死刑判決與存廢問題(六)

文/慧開法師 |201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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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慧開法師(佛光山寺副住持、南華大學使命副校長)

法官一句「有教化可能」的空口白話與睜眼瞎話,讓社會承受無盡嚴重的禍害

做為一個小老百姓,我不知道、也無法理解,法官大人所謂的「有教化可能」,究竟有什麼「法理」或「學理」上的確切根據?《六法全書》中,有專門針對惡性重大殺人犯「有教化可能」的法規條文嗎?我不知道,這要就教於法律與法學的專家學者們。

有關量刑的標準,根據《刑法》第五十七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犯行如何「量刑」乃屬《刑法》第五十七條之問題,但《刑法》條文上並無明列「有教化可能」之規定。一般而言,只要在五十七條找得到依據者,例如該條第十款的「犯罪後之態度」,法官於科刑時不免就會從輕,所以在慘酷案件當中,即使在犯案時手段兇殘,但只要犯後態度良好,表示懺悔或與被害人和解者,法官通常都會認定犯人「具有教化之可能性」,而從輕量刑。至於「教化可能性」的具體依據究竟為何?多半是是法官個人片面的決定(認為犯人有悔悟之表現),有時會委託鑑定罪犯的精神狀態與認知是否正常。

總而言之,在《刑法》中「根本就沒有明文規定」有教化可能就不能判處死刑,至多只是作為量刑之參考,並無客觀之評判標準與程序。因此,法官連「殺父又殺母」以及「一次殺三個直系血親」的逆倫罪犯,也都以「有教化可能」而拒不判死,有嚴重恣意之嫌,徹底違反倫常,根本無法說服社會大眾。

我另外還有一重質疑,法官是教育理論或教學實務方面的專家嗎?不然如何能夠判定犯人「有教化可能」?此外,就邏輯思維來說,將「有教化可能」與「沒有教化可能」放在天秤上,是兩個對等的概念,法官為何獨挑「有教化可能」的一邊來講?就普通常識而言,我們從天秤兩端的高低或「百分比」來判斷「有可能」或「不可能」的「傾向」,至少要有六、七成以上的把握,我們才會傾向說「有可能」,如果低於三、四成的把握,我們會傾向說「不太可能」,如果介於四至六成之間,則會說「一半一半」,請問法官大人:您的「有教化可能」究竟是以上三類情況的哪一類?能否具體說明?

台灣的看守所在羈押殺人兇手時,都會要求罪犯對自己的犯行寫作文,而罪犯一定會把握這個機會在自己的「作文上」大肆「懺悔」一番,這種作文通常就被法官當作「有教化可能」的證據,各位讀者,您不覺得這非常好笑嗎?這簡直就是司法單位、法官和犯人在一起玩套招的遊戲,所謂「有教化可能」原來是這種自欺欺人的虛假道德把戲!

好了,我們再退一步說,就如法官所判定,犯人有比較高的教化可能性,那麼究竟由誰來負責教化的任務與工作?教化的具體內容與項目為何?又該如何進行教化的活動?最後又該由誰來評估及如何評估教化的成果與績效?以上這些都是攸關民眾福祉與社會安危的重大問題,請問法官大人:「您有認真思考過嗎?有給我們小老百姓任何負責任的交代嗎?」

針對重大刑案,法官在做出犯人「有教化可能」的判定時,本來就應該針對以上我所提的問題,先做慎密周詳的思考,司法單位也應該要有相關的教化配套措施。如果都沒有,我必須沉痛地說,法官的一句「有教化可能」,只是不負責任的「空口白話」與「睜眼瞎話」,卻讓整個社會承受無盡嚴重的禍害。(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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