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體制的言論自由,為最尊崇準則。美國憲法明定不容侵犯,除構成明確而立即的危險;若僅是提倡「傷人」的行為或觀念,不屬限制範圍。但這就像是汙染,無論對空氣、土地、河流、海洋,因長期有害人體、地球,各國都逐漸立法規範。雖只是短期「傷人」,長期卻可能「害人」的言論自由,也沒有不容侵犯之理。
鑒於「伊斯蘭國」(IS)用網路宣傳仇恨思想,培養聖戰士。美國已開始檢討言論自由尺度。民主黨總統參選人希拉蕊也說,政府應與主機公司合作,關掉聖戰士網站與聊天室。在美國,若民間公司自願配合就合憲,政府施壓則屬違憲。
合憲與無限上綱,可能僅一水之隔。憲法是根本大法,但若憲法不合時宜,有些國家會「與時俱進」。美國恪遵憲法而無彈性,歐巴馬雖亟思限制購槍,總無法動搖擁槍者強調的憲法保障。擁槍彷彿天賦人權。
言論自由亦如是。美國安全專家呼籲谷歌、臉書、YouTube關閉IS、凱達等恐怖組織網站,以免極端分子變得更激進。有學者說,IS能散播「直接引發恐怖攻擊的觀念」。「直接引發」就表示有「明確而立即的危險」。
但不少法律專家反對。認為這種主張犯了「滑坡謬誤」,打壓激進觀點很容易被扭曲成「完全禁止不同意見」。
二○一二年兩個英國青年遊美,出發前一周在推特戲言「去美國把它摧毀」,結果入境就被逮捕,以「不當言論」遣返。
可見真正言論自由的社會,在美國都沒有實現的可能。從「限制部分言論」到「完全禁止不同意見」,其實還有很遙遠的距離,美國有些主張「自由至上」學者以二分法思考而反對設限,值得商榷。
去年,巴黎發生《查理周刊》恐怖攻擊事件。但就在前年,美國知名搖滾歌手鮑伯迪倫前往法國,談到美國種族仇恨的歷史,被法國以「煽動仇恨罪」起訴。但《查理周刊》「以諷刺之名」,對他國及他人宗教「行醜化之實」,何嘗不是煽動仇恨?卻因濺血而獲得壓倒性支持。
「我不認同你,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這句伏爾泰經典名言(後經證實是他人所言),傳誦幾世紀。伏爾泰是法國啟蒙時代思想家,反對君主制度,主張言論自由。但兩三百年前的觀點,如今是否「不合時宜」也該深思。譬如若某人的「說話權利」製造仇恨,煽動恐怖攻擊,還應「誓死捍衛」嗎?許多國家已開始對網路言論設限,谷歌、臉書等新媒體平台也已有所節制。
前立委沈富雄日前投書報端,談〈鄉民狙擊的個案報告〉。他原本想擔任立委陳運鵬的國會助理,遭網路「鄉民」排山倒海撻伐。他願屈就國會助理有他的理由,應予尊重。但他說鄉民「選擇依懶人包的資訊,對我的動機做最惡毒及最負面的定性」,見證了網路發言容易情緒化的一面。
網路資訊淺碟化,容易(甚至被故意)斷章取義。在某種程度上,網路霸凌有煽動的作用,極端化之後,就有宣傳仇恨的可能。台灣雖尚無歐美遭遇恐攻的疑慮,但也應思考「誓死捍衛」舊思維的合適性。明知不對的事,大家會反對,道理很簡單。某些言論是否要誓死捍衛,道理也很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