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李朝卿復職案的省思

 |2013.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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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長李朝卿復職案爭議,經內政部駁回他的復職申請後,終於拍板定案。但處理過程荒腔走板,馬政府與國民黨形象雙雙受挫,也使馬英九總統念茲在茲的清廉治國理念再摔一跤。

李朝卿因涉貪而被起訴,照馬英九的用人原則與法律規定,若現任公職人員被起訴就停職、候選人則絕不提名。依此標準,李朝卿被停職是天經地義。豈料,李朝卿不甘處分,提出復職申請,因此掀起軒然大波。

他的理由是,雖被起訴,但尚未定罪、甚至未開庭,因此理直氣壯的申請復職。從司法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看,李朝卿有他的基本人權,依法申請復職是他的權力。但就政壇人物而言,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標準,因為法律永遠無法規範到最隱晦、幽微、黑暗的人性缺點,也無法徹底防止杜絕有心鑽漏洞的不肖份子,政治人物一旦品格操守遭質疑,就不能只拿法條當護身符,也要顧及社會觀感。

李朝卿涉及的是救災工程款的貪汙,堪稱天理不容。何況,檢調已經事證俱在,還有一絲良知與自尊的人,都應該公開道歉、深自反省。李不思此圖,反而高調申請復職,難怪輿論譁然。

李朝卿個人誤判情勢,主管機關內政部的處置方式也是荒腔走板。自李朝卿提出復職申請後,內政部長李鴻源幾次在公開場合表示,依《地方自治法》,在法院有罪定讞前,只能依法行政,准予復職,這是法有前例,不能因李朝卿而選擇性的駁回。

豈料,政策大逆轉,在馬英九總統和行政院江宜樺商議下,為了替形象已差的執政團隊止血,斷然下達不准復職的指令。內政部也只好把「依法行政」的話吞回去,宣布駁回復職申請。

內政部先是錯解《地方自治法》中有關復職與否的規定,把「得予復職」的「得」理解為「應」,這是嚴重自我限縮權責。政策逆轉後,內政部為挽回顏面,自我辯解稱,自收到李朝卿的復職申請後,就翻遍法條研究處置方式,最後才在《公務人員懲戒法》中找到不准復職的依據。

果若如此,那麼,當內政部還在研究、沒有定論之際,部長李鴻源何以就一再肯定的表示只能准予復職之說?面對爭議性如此高的案件,身為政務官,難道不知謹慎發言之理?在內部提出決策建議之前,部長就表明立場,結果又自我推翻,如此態度與施政過程,只是替馬政府減分。

我們要嚴肅的敬告馬團隊,在林益世、賴素如等親信連爆貪汙大案後,馬英九自豪的「清廉治國」可說完全破功,僅存的清廉只剩下馬英九本人的自我要求而已。但治國豈能只靠一人?親信與執政團隊成員紛紛因貪瀆而中箭落馬,也暴露馬英九無識人之明,這才是執政黨的重傷所在。

面對林益世、李朝卿、賴素如三案,藍營每每以扁政府時代對綠營貪瀆政客的寬鬆處理態度為對比,自認起訴就停職的處理方式,遠勝綠營的標準。然一個能贏得人民信任的政府,不是與過去的貪腐比誰向下沈淪得少些,而是要自我要求清廉向上提升的多些。我們期待馬英九和藍營在林、李、賴三案中應有的體認和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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