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動物福祉的發展上,歐洲可謂走在全球先端,值得台灣借鏡。
一九六五年,英國所成立Brambell委員會提出「五大自由」概念,為「動物福祉」之濫觴;後演化出免於飢餓、疼痛、受傷及疾病的自由、有表現正常行為的自由等,如今則為較科學化的「需求」取代。
所謂需求,是動物生物基礎的一部分。如豬隻拱土或玩弄各種墊料、蛋雞洗砂浴以保持羽毛良好等,經研究的動物需求是評估動物福祉的起始點。
最早的動物福祉保護法案是由英國於一八二二年馬丁法案中提出。較可為台灣目前處境參酌的有,歐盟於一九九六年以保障消費者健康為由,反對施用萊克多巴胺;從今年起禁止以格子籠飼養蛋雞;明年起,禁止以母豬夾欄飼養懷孕母豬。
台灣自一九九八年起,陸續公布「畜牧法」與「動物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涵蓋經濟動物人道管理的飼養、運送及屠宰三大面向。二○○八年,台灣動物科學研究所與SGS簽訂「人道驗證」合約,由其提供動物人道驗證服務。驗證範圍含禽畜牧場、屠宰、拍賣場、設備及工具等。然而,四年來,認證家數不到十家。
從輿論及相關立法,都顯示動物福祉在中外皆受到關注。相較之下,國內雖有覺醒跡象,發展進程仍落後許多,還需上下同心,克服種種障礙,急起直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