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法官判決,衡情論理不當,不符民眾期待,有違「社會正義守門人」的角色,引起議論,被揶揄為「恐龍法官」。最近兩位法官的表現,卻令人耳目一新,值得肯定。
成大台文所副教授蔣為文,控告作家黃春明公然侮辱案,台南地院法官鄭銘仁判處黃罰金一萬元、緩刑兩年,但因刑法公然侮辱最高只能處罰金九千元,法界人士質疑判決違法,鄭承認有錯,進行救濟。
「自己確實有錯,有錯就要承認,並盡快處理,不要影響當事人權益。」鄭銘仁說,已就刑事訴訟法三四七條,檢察官可獨立上訴的規定,請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後,基於「公益」向台南高分院提起上訴,更正錯誤。
這件案子是蔣為文向法院提起自訴,並未經過檢方偵查,黃春明又確定不上訴,鄭銘仁只好請檢方基於公益上訴,這在司法上少見。
另一件是新竹有位彭姓婦人,擅自開挖尖石鄉嘉興國小校地,法官邱忠義認為,罰錢對水土保持沒有多大意義,不如讓彭婦將自家種的五株山櫻花,移植到開挖處涵養水源,讓遭破壞的土地早點恢復。邱忠義說,彭婦違反水土保持犯行輕微,判彭種植物回復原貌有多重意義。如果彭婦信守承諾,判決就達到教育意義。
法官是執法者,也是公平正義的維護者,但有些法官偏離職守,原因很多,有的專業不足,有的歷練不夠,有的欠缺社會經驗,但也有因貪圖利益,受不了錢財引誘或人情關說;他們有心無心之過,敗壞了司法風氣,破壞司法形象。
法、理、情,一向被相提並論,但部分法官,不是過度依法,就是偏頗人情,使裁判脫離現實。早年法官稱推事,卻被用來揶揄推托不負責,每當法官不認真辦案,背後就被叫「推事」。俗語說,神仙打鼓也會錯,錯了應勇於承認,及時改過。
由於法官是人群佼佼者,錯了不能置之不理,也不能硬拗強辯,「黃春明案」判決是否適當,見仁見智,實務上有討論的餘地,但法官鄭銘仁發現判決有錯,及時補救,並認錯道歉,他的道德勇氣,值得大家按個「讚」。莆田客(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