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雇主共識 夫妻輪流申請

李祖翔 |201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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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祖翔專題報導】在經濟壓力愈來愈大、雙薪家庭愈來愈普遍的趨勢下,多數民眾無法長時間靠一方養家,更不能接受漏洞百出的「育嬰政策」,多數雇主甚至不贊同企業應該給員工育嬰假,今年初剛修正的《性別工作平等法》與馬總統提出的階梯式育嬰津貼,讓員工不僅能請假,還能留職、領六至七成薪,但法律歸法律,實際推行卻有漏洞。

婦女新知基金會資深研究員曾昭媛表示:「員工在請育嬰假前,務必和雇主取得共識,如果協調破裂,雖然有救濟管道,也可能緩不濟急。」

她指出,法定員工能請育嬰假、安胎假,若雇主不允,可向在地勞工局等相關機關反映,雖然法令保障勞工這方,打官司卻曠日廢時,甚至遭到資方解僱,對需要穩定收入的家庭而言,弊大於利,所以在申請育嬰假或津貼前,應該和雇主協議,取得共識。

同時,員工也應反思,是將請育嬰假、津貼當作「福利」或者「替代所得」?不見得每一個企業都把給員工福利當作凝聚公司向心力的媒介,所以有需求的人,不宜只著眼政府與法令提出「請育嬰假還能有六成或七成薪資」的福利,仍要考量未來風險,例如:請了假卻遭到解僱、重返職場不能恢復原職等。

婦女新知基金會希望民眾建立一個觀念:「育嬰假不是只有女性員工能請!」現在的經濟環境,已改變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分工結構,趨向雙薪家庭,想請育嬰假或留職停薪,可以考量夫妻雙方的薪水,由薪水低的一方申請,或輪流申請,讓雙方都能陪伴子女成長,也避免請了育嬰長假卻回不了公司的窘境。

在《性別工作平等法》與《就業保險法》修正實施後,所有受雇者都可以申請育嬰假;育嬰津貼部分,只要有投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年資滿一年,即使是一年一聘的約聘者都能領,詳情可詢問勞委會勞保局。如果未與雇主在育嬰假上取得共識,可考慮值不值得在原公司繼續服務,或積極蒐證,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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