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宇政專題報導】在環保相關新聞中,常見類似下列的字句陳述:「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會同警政署環保警察隊第○○中隊聯合稽查,並查獲…」
國內的環境衛生稽查工作,由環保單位的稽查人員擔綱,如環保署的環境督察總隊和地方的環保局稽查人員;此外,警政署也有環境保護警察隊的編制,專門配合環境督察總隊的勤務。
至於環保署與警政署的分工方式,「聯合稽查督察作業要點」指出,環保署督察或稽查人員提供稽查紀錄及專業判斷,警政署環保警察再依相關法規製作警訊筆錄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民眾在遇到環境問題、尋求上述單位協助前,首先要了解的是環境稽查大隊不具警察身分,主要職掌職掌「地方政府環保事項執行督導」、「違反環保法規定之稽查督察」。環保警察隊屬內政部警政署的「專業警察」。地方環保機關需各警察中隊支援者,需透過各區大隊聯絡窗口聯繫辦理。
如不定期聯合稽查、路邊攔檢、專案計畫、緊急環境汙染以及民眾陳情等,都屬兩個單位聯合稽查的作業。
如果查獲違反環保法令案件涉行政刑罰,加上又是現行犯的話,各區大隊督察人員或地方機關稽查人員應製作督察紀錄或稽查紀錄,並協同在場人員提供環保專業判斷;各警察中隊應依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規製作警訊筆錄,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