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言論自由與集會遊行

 |200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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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國家為保障個人信念,讓多元的個人思想透過言論,轉換成現實政治主張,有必要保障集會、結社和請願的自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將集會和請願條款解釋為言論自由條款的內容,於一九六三年將大型集會遊行解釋為言論而非集會,應受憲法保護。

隨後,聯邦最高法院確認了以集體行動的方式來表達意見的自由,是屬於不成文的結社自由權利。大法官哈蘭在關鍵性案件裡,將憲法增修條款第一條明文揭示的言論自由涵蓋了「集會結社自由」受憲法保障;所以政府不得立法要求取得爭議性組織或團體的成員名冊,亦不可對政治活動課予繁瑣的行政手續與經濟負擔。因此政府不得審查遊行內容與准予遊行許可與否之行政管制,但為遊行順利,得與遊行團體商議遊行路線與場地。因為聯邦最高法院的支持,使美國人民得以自由集會結社表達政治意見,透過辯論將不同意見發揮整合作用。

由於言論自由一直處於不斷變化狀態,美國法官持續尋找因應對策的原因所在。近來美國肯定憲法增修條款第一條,如同保障「說」的權利,也保障「聽」的權利。例如,消費者應有接收商業訊息的權利,即是聽者知的權利展現,因此商品廣告內容也被列入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新生代的美國憲法學者更從言論對閱聽者影響的角度,主張政府應該考量到,暴力色情與仇恨性言論所造成的影響而應予管制。另外,住宅區住戶有權拒絕「示威抗議或遊行」,此一判決認為聽者的權利,某種程度稀釋了表意者的權利,但也彰顯政府在言論自由中須扮演好「折衝者」的角色。

科技日新月異,促使聯邦最高法院重新審視政府對媒體管制的法規。聯邦最高法院建立了三重判斷基準,認為報紙、雜誌和純粹的私人言論一樣,均受到最高程度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無線廣播和無線電視媒體,因為必須透過有限頻道資源,政府雖然可對其立法規範,但不能對媒體節目內容審查。

至於政府是否可以介入管制屬於言論自由展現的「政治獻金」,這個問題長久以來就備受爭議;目前為止,憲法增修條款第一條原則上是允許政府對政治捐獻設定限制,但禁止控制候選人的個人財產或候選人支持者所贊助成立的獨立基金的用途,以免因認同候選人之政治主張而政治奉獻,期待其支持之候選人選上後,代其實踐其政治主張。

這次「野草莓」學生運動,是學生關心社會時事的一種參與,應受肯定,但是學生要考量將理想與實務結合時之工程,決不可為了堅持「理念」,而忽略了政府在維護言論自由扮演之角色與行政實務上之成本。民主國家不論採「核准制」或「報備制」,其目的皆在保護言論與集會遊行自由,但另一目的在要求政府提供適當行政協調與行政協助,以利集會遊行之順利進行。因此注意的焦點,應集中在檢視現行「集會遊行法」之制度是否影響了言論自由與集會遊行之本質,才可使本次「野草莓」學生靜坐運動的訴求獲得大眾之認同,並成為我國言論自由進程中重要之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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