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國營事業應遵循公司治理原則

 |2008.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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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營事業一向被視為執政當局的禁臠,國營事業的董事長更成了當權者資源操控,有專業者寥寥可數,導致國營企業因非專業領導,經營成效不彰,歸咎原因係對國營企業並無一完整的管理規範。

OECD國營企業公司治理準則要求各國政府,對其國營企業需要為全民負起國營企業所有人之「責任性」與經營「透明化」。該準則強調降低國營事業運作的行政干預,並且避免改革政治化,準則主要內容為「確保一個有效率的國營事業法律及規章架構」、「明定政府為所有權人的角色」、「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利害關係人的關係」、「經營透明與財務揭露」與「強化國營事業董事會的責任」。

我國對國營企業之定義衹以股權數政府超過百分之五十始為國營企業,才受立法院監督。為此政府曾透過「民營化」與「二次金改」降低國營行庫與國營企業政府持股數低於百分之五十,但透過民營化之國營企業交叉持股,使「國營」事業雖然有了「民營」之名,仍是「國營」之實,卻可不受國會監督,如兆豐金、中鋼、台肥,悖離了政府應為國營企業所有權人的角色。我國目前管理國營事業的法律是「國營事業管理法」,其中對國營企業之定義與OECD國營企業公司治理準則不盡相符,因此有必要將政府實質掌控之企業,亦列入國營企業,才能受立法院監督。

我國國營企業最受人詬病的是,隨著政權輪替介入國營事業人事,非以專業為依據遴選董事與經營階層,造成績效不彰;國營企業經營人需以專業考量,若只是政治酬庸,很難杜悠悠眾口。為避免國營事業重要管理人淪為政治酬庸,「國營事業管理法」應增列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理監事及總經理應具備的資格,以利國營事業重要管理人的專業化。

另外,國營事業的董事長,官股的董監事、代表,或民營化事業的官股代表,到底可以領多少薪水?可否分紅利?不論是國公營事業、政府轉投資事業、受政府補助財團法人的政府代表支領酬勞,都應符合「合理、合法」規範,使有能力的經理獲得應有之報酬、並符合社會大眾認知。因此「國營事業管理法」應增列規範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理監事及總經理之薪酬,讓有專業經營能力之人願為國營企業效力。

由於國營企業經營之盈虧攸關國庫與全民之錢包,國營企業經營階層專業化可杜絕國營企業經營階層酬庸化,並可避免酬庸之經營階層為確保其職位不得不趨炎附勢,於選舉時以國營企業之資源協助執政黨競選踐踏民主公平性。值此政黨輪替後,國營事業人事調整還在作業中,盼新政府能以國際所適用之公司治理準則,整合國營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強化董事會責任、籌組各相關委員會,如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與薪酬委員會等;強化資訊透明與財務報告。一改過去國營事業為人詬病之處,以創造利潤,貢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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