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一位擅長器官移植手術的名醫,因推介患者赴中國大陸就醫,被檢察官依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起訴求刑;理由是違反醫學倫理、破壞器官無償捐贈原則、損及國際形象。
醫師醫技嫻熟而仍推介患者跨域求治,必是所需特定器官,在本土候用登錄系統裡已緩不濟急,為救人一命,才媒合跨域轉診。
醫療早已產業化,跨域轉診(Cross-Border Referral)是將患者從一個地區的醫療機構,轉介至另一地區的醫療機構,接受更專業或合適的醫療服務。包括國際醫療(International Healthcare)在內,有財力的患者為續命延年,會跨越國界尋求高品質醫療服務,即所謂醫療旅遊、跨境就醫。
台灣醫療體系周全,人才輩出。日據時代台灣精英多主攻醫學,抗戰勝利後美國石油大王洛克斐勒家族的基金會,獎助中華民國軍醫赴美學習,引進美式醫技和醫院評鑑指標制度。
台灣的中醫培訓和改良中藥都能與時俱進,很多考試合格的中醫師赴大陸進修,鑽研古典漢方或取得博士資歷再返台開業,贏得很多患者信賴。
台灣能提供中西合璧的醫療服務,早已步入跨域轉診、國際醫療領域。中部地區醫院接待過蒙古國大亨住院治病,港澳陸客到台灣健檢、整型、問診生殖科者所在多有,定居海外台胞更願返台就醫。
可惜台灣醫界有心發展醫療產業,卻缺乏細緻的配套法制,醫者、護理人員和媒合者摸索不到合宜的法遵細則,誤蹈法網者更自覺冤枉。
以器官移植為例,台灣有器官移植登錄與分配中心,依醫師診斷的病情緊急程度,登錄分配名單依序候補。台灣禁止販賣器官,旨在確保器捐屬自願,並避免經濟剝削。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在台大醫院服務時寫過器捐白皮書,建立登錄系統,獲政府採用,將器捐按患者疾病嚴重度做分配,沒有任何人能享特權。其他多數國家和地區包括大陸在內,都有公平分配器捐機制;大陸在二○一五年宣布全面停止使用死刑犯器官。
台灣患者若赴日本移植器官,只要來源合法,或出於親屬捐贈,均符合當地法律規定。日本有器官移植網絡分配器捐,優先滿足日本國內患者需求,非日籍患者很難進入該國分配系統。
美國有聯合器官共享網絡,分配標準是病情緊急程度、等待時間等;國際患者與美國居民同享公平分配權,並無特別限制。但國際患者需承擔高額費用,使用黑市器官會有刑責。
台灣醫者曾赴大陸示範移植器官技術,患者赴大陸移植器官者更多。早年大陸器官來源不透明,但經多年整治,已建立透明可追溯制度;較之緬北、柬埔寨等國,可信度高下立判。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同屬一中但分別治理;台灣患者赴陸就醫屬跨域轉診,入陸境遵守當地法制,赴合規醫院(如大學附設醫院)就診,本就是天經地義的求生路。
台灣有能量發展國際醫療與跨域轉診,如清大醫學科學系所,擬在桃園設醫院和研發園區;中央大學爭取新設醫院;加上現有資源,均能配合醫療產業化前景。
但醫療專業固可恃,仍需政府整備法制,交代合宜流程,保障醫者、患者與媒合者權益;更應排除政治意識形態的干擾,才有可期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