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年年都會炒作加入聯合國之議題,近來尤甚,如果成為聯合國會員國,民眾必須了解聯合國基本精神與基本義務。可惜台灣上自總統下至小民,很少有這方面認識,迄今未見政府舉辦過介紹聯合國的演講或課程;也未見對民眾提供任何教育性資訊。
我國政府很多法令與行事,竟與聯合國的宗旨背道而馳。例如,文明國家一向認為移民或外籍勞工是弱勢族群,必須予以人權的照顧。聯合國數年前即通過了一項「保護移民以及其家屬成員國際公約」,並訂每年十二月十八日為「世界移民日」,目的在感謝全球將近兩億國際移民對移入國的辛勤付出與貢獻,同時也要求各國政府重視移民人權與多元文化。雖然很多國家也有排斥移民的內在情結與行動,但大多數國家都認識到移民像流水,水流則不腐,移民即是不斷注入的清流,他們提供多元文化的資源,刺激創意,使移民多元的國家不停的向前發展,不致閉塞。
台灣在各方呼籲下,在去年十一月三十日通過了「移民法修正案」,根據該法第六十二條:「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的因素,對居住於台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同時「得依其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看似對移民權益之保障邁出一大步,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台灣社會仍充斥著下列各種情況:外籍勞工、外籍看護遭勞力剝削或性侵,毫無家庭與社會地位。更不堪的,則是政府同意雇主任意調整外勞食宿費的上限,嚴格的婚姻面談制,儼然侵害移民私生活的人權。
根據聯合國公約,移民及外勞均應享有同工同酬與集會結社權,尤其是家庭團聚的人權,必須予以尊重。
台灣目前的移民法規,距離聯合國公約標準甚遠,甚至達不到移民法修正案的標準。尤其是對待大陸配偶,不論是工作權或家庭團聚權都有明顯的歧視。他們移民到台灣,不僅不能立刻從事勞務工作,甚至還要留在大陸靜候配額,短則三五年,長則七八年方能來台團聚。
試問如果是歐美籍的配偶,有沒有這些限制?這不是歧視是什麼?移民法明訂「不分國籍、種族…,不得歧視」,大陸移入者與東南亞移入者有差別待遇,與歐美移入者更有差別待遇。「彼亦人子也」,原就是中國傳統的人道觀念,雖不及人權觀那麼具體,但畢竟也是「人,生而平等」的一種基本價值觀。我們對待移民,連最傳統的人道標準還達不到。
台灣人口已呈下降趨勢,政府為避免人口老化,特制訂鼓勵生育辦法,凡生育第三胎者補助十萬元,最近又擬議延長產假並准許女性有一年期的留職停薪假。另一方面,衛生署卻要求外籍配偶節育。為了幫助外籍配偶裝避孕器,編列了補助預算每人一萬元。為何這麼恐懼外籍配偶生育子女
?這不是歧視是什麼?
這樣一個不重視移民人權的國家,已違反了聯合國的「保護移民國際公約」,要想加入聯合國,必須努力提升自己的形象。(五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