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文隆
翻開圖書,在版權頁上通常都會看到這麼一行字:「版權所有,翻印必究。」版權二字,在英文用的是copyright,就現在的法律詞彙,指的是著作權,包含著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兩個部分。我國的《著作權法》雖然早在一九二八年便已頒布實施,但成效有限,盜版猖獗,有些盜印者為了避人耳目,更換書名、改換作者,有的則膽大妄為,直接翻印出版,留下的僅是一個偽造的版權者,所重只是書刊的流通和銷售。
早期的《著作權法》雖保障國人翻譯外文出版的權利,但卻沒有涉及是否支付外文原作費用的規範,這就出現了一個巨大的漏洞,成了譯者有權,但作者無權的情狀。而外國人在華的著作權,在國內的保障更顯不足,不僅條文中未有明文規範,在實務上也沒有。
一九五四年《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簽署,大量美軍駐防台灣。這些在台美軍,休假期間為了消磨時間,會閱讀隨身攜帶的英文書刊、小說自娛,然而美台兩地相隔甚遠,圖書採買不易,難以更新。敏銳的書商,迅速嗅到商機,索性將海外的英文書刊盜印販售,一改翻譯為翻印,鎖定在台美軍,以及需要外文圖書的大學生為販售目標。
由於是盜印,沒有支付原作及原書商權利金,因此成本極低,售價能壓到原書的四分之一,甚至更低的價格都有。加上書商之間為了搶奪市場,對於印刷和編排也不斷精進,不僅仿真度能直逼原版,有些還有過之,著實為物美價廉的外文書。
一九七五年,台灣開放駐越美軍就近來台休假,「食好鬥相報」的結果,使得盜印市場大大擴張,在台北市中山北路美軍聚集的酒吧附近,以及位於台灣大學正門前的公館一帶,都有專賣洋文書的書店大發利市,不僅滿足了在台美軍覓尋精神食糧的需要,也滿足了台灣大學生吸收新知、學習外文的需求,更推升了「來來來,來台大;去去去,去美國」的浪潮。
到了一九七○年代,台灣的英文盜印書,幾乎能和美國同步,舉凡名著小說、暢銷書籍、電影原著,都能緊跟著美國銷售排行,在台盜印發行。此外,大學生都需要的外文教科書、參考書更是盜印書商穩定獲利的市場,自然也從未放過。保守的書商只將販售對象限縮於國內,間或賺取來台遊客的買書錢,膽大的書商乾脆將盜印書出口,甚至回銷美國,這使得台灣成了惡名昭彰的盜印島。
伴隨著影印技術的進步,影印機的普遍使得影印成本大幅降低,也使得眾多大學周邊出現如雨後春筍般的影印店。這些影印店多半能提供全書影印服務,有的還能膠裝成書,肆無忌憚地盜印,是眾所周知的祕密,終於引來了美國政府的嚴重關切。
美國政府基於《一九七四年貿易法》(又稱三○一條款),授權美國總統採取所有適當行動(包括報復措施或制裁行動),使外國政府撤銷任何不公正、不合理、差別待遇,或是違反國際貿易協定,而對美國商業發展造成負擔與限制的當地法令、政策或慣例,逼迫台灣當局嚴加取締,否則將祭出貿易制裁。
台灣發展仰賴對美貿易甚重,在此壓力下,一九八五年《著作權法》經過修改,於第十七條中加入了外國人權益的保障,復於一九九二年增添對原作的保護,後許以兩年為緩衝,在一九九四年六月正式實施,讓台灣擺脫了盜印島的惡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