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見生活】 無彝酒,喝酒不開車

文/敖古仁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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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敖古仁

嗜酒,似乎是人的天性,所以在甲骨文裡,「酉」(酒的本字)與「鬼」合文為「醜」字,「可惡也。」惹人厭的意思。不過,如果沒有酒精的催化,或許就不會有李白的〈將進酒〉,也不會看見張旭的狂草,當然也不會有達達的馬蹄聲漂洋過海而來的詩句。

只是,這些年來,尤其到了歲末,幾乎無日不有酒駕肇事的違規案件,即便不斷提高罰則,甚或有代駕制度的設計,亦無法杜絕此類酒駕致死,或是傷人傷己等等不一而足,親者痛,旁觀者搖頭嘆息的「不意外」事件。

追溯禁酒的歷史,《戰國策.魏策二》記載:「昔者,帝女令儀狄作酒而美,進之禹。禹飲而甘之。遂疏儀狄,絕旨酒。曰:『後世必有以酒亡其國者。』」果然,爾後商紂王即因酒池肉林而喪國。

因此,早在三千多年前,周滅商之後,周公旦就已經頒下了可能是最早的禁酒令。他告誡年幼的康叔,「天降威,我民用大亂喪德,亦罔非酒惟行;越小大邦用喪,亦罔非酒惟辜。」因為酗酒會造成君臣百性的悖德、敗家和喪邦,所以「無彝酒」,不要經常飲酒。即便要喝酒也只能在祭祀的時候,「飲惟祀,德將無醉。」並且要留意自己的酒品。此外,當父母長輩為嘉勉子弟,善盡職責奉養他們時也可以一起飲酒,共同歡慶,「厥父母慶,自洗腆,致用酒。」也或者,還有第三種可以飲酒的時機,那就是向宗族長老和國君進獻酒食時,可以飲酒,「爾大克羞耇惟君,爾乃飲食醉飽。」除開這些場合,如果還有人聚眾飲酒,拘捕他們,輕則告誡教訓一番,重則「盡執拘以歸於周,予其殺」,即格殺無論。

因酒獲罪,及死,以現代刑罰學的角度來說或許太過,但是對於酒駕累犯,而或又導致無辜的人於死傷,究竟應該怎麼量刑才屬合情合理,又能收到不再犯的效果,這個難題就留給法官去斟酌吧。

以此自勉吧,無彝酒。最好不喝,少喝;酒後,不要藉酒滋事,更不可以開車,最好立即夢周公去也。佛陀於︽阿含經︾中宣說五戒,其中一項即是不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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