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保障基本生活並非減稅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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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總處公布去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三十點三萬元,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制訂的「基本生活費」額度也隨之自動調整,將從今年的每人十七點五萬元調高為十八點二萬元,於明年五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許多媒體都以「減稅利多」或紅包新聞頭條報導,其實這只是維持基本生活的客觀標準提高了,讓納稅人不被課稅的門檻自動提高,從來就不是新的政策性減稅,當然也不是納稅人的利多,基於保障納稅人權益的立場,有必要在觀念上予以釐清。

每人基本生活費的訂定源於一○五年通過的納保法,以規範政府對於人民的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不得課稅」,是以主計總處公布的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計算。財政部一○六年開始公布每人基本生活費,而綜所稅是以申報戶中的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一起算出「基本生活費總額」,申報戶的人數愈多,則基本生活費總額愈多。

綜所稅本身就有免稅額、一般扣除額和特別扣除額的設計,具有保障基本生活費用、反映扶養親屬多寡、保障身心障礙、鼓勵人力投資、照顧失能、重視家庭價值等多元考量,以符合量能課稅精神,因此需要把和基本生活費重疊的部分再減掉,也就是把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及幼兒學前、教育學費、儲蓄投資、身心障礙、長照等特別扣除額,合計為「基本生活費比較基礎合計數」。

如果申報戶的基本生活費「總額」大於「比較基礎」,該差額可以進一步從所得總額中扣除,才能享受基本生活費的保障。反之,如果現有的免稅額、扣除額超過基本生活費總額,既有的稅制已經給予扣除額已超過基本生活所需,即不能再多享受扣除。

由此可見,基本生活費用本來就不應該被課到所得稅,每年調高基本生活費用,實質上就是反映「保障」的標準應隨整體經濟社會情勢而調整,是納稅人應受到的基本保障應當因時制宜,不是政府在制度外的人為恩給或斟酌性施惠(例如政府對產業的租稅減免、優惠),並沒有減稅的意義。

就像目前綜合所得稅制中,為了避免民眾的名目所得成長被物價上漲侵蝕,而設定「物價指數連動法」,也就是當物價上漲累積到一定程度時,自動調高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或定額免稅的標準等,這是納稅人應有的權益,每次物價累計上漲到一定程度後調整免稅額、扣除額,不能稱為減稅利多。

基本生活費用的立法初衷,本來就是保障維生所需不被課稅,受影響的是所得水準處於納稅邊緣的弱勢家庭,以明年基本生活費用提高七千元來看,按照最低稅率百分之五計算,個人減少三百五十元的稅負;以四口之家計算,省下一千四百元,並不太多。受影響的納稅人不多,政府所減少的稅收也不大。相對地,大多數民眾的所得超過基本生活所需,仍要照原有的稅制繳一樣多的稅額,則沒有減稅的利益。

何況,基本生活費是以「人頭」計算,單身小資族或沒有扶養親屬的申報戶,其最基本的免稅額與扣免額都在四十點八萬元以上,遠高於基本生活費。而隨著少子化,小家庭愈來愈多,基本生活費的保障對象也就越來越少,因此對於基本生活費的調整,最好以平常心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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