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筆人:鄭慧慈
政大外語學院院長
年長的台灣人或許記憶猶新,早年人們的言行舉止都必須小心翼翼,平日一起嘻笑的同儕,哪一天可能被我們發現是臥底的監視人。今日許多禁忌都解除了,台灣人卻仍然不自由,監視我們的人角色換了,他可能是上司、同儕、晚輩、下屬,甚至是枕邊人或路人,他們沒有走過我們的人生,卻有權審判我們。無論時代如何更替,我們終究還是生活在被監控的氛圍裡,許多人因此擅長布局、蒐證、形塑虛假的自己,臨終時還無法為自己定位。我們精神的壓力,被監護的阿拉伯海灣女人相比毫不遜色,社會缺乏真誠與信任。
二○一六年沙烏地阿拉伯掀起反監護人風潮,二○一七年四月沙烏地國王命令所有公家機關必須確實給予女人應有的權益,無須得到監護人的同意。最近沙烏地慈善家Reema bint Bandar公主更呼籲廢除監護人制度,認為該制度是折磨沙烏地女性的罪魁禍首。沙烏地阿拉伯的監護人制度,包含女子必須有監護人的同意才得結婚、工作、申請護照、出國就學或旅行、法律訴訟及租屋等,女人受到極大的束縛。姑且不論女權的界定會因不同文化而有差異,單就沙烏地女人本身所認為最不合理的侵犯女權現象,也首推「監護人制度」。
宗教上,監護人制度幾乎無法可循,充其量僅是宗教人士對下列古蘭經文的擴大解釋:「男人是維護婦女的,因為真主使他們比她們更優越,又因為他們所費的財產。賢淑的女子是服從的,是借真主的保佑而保守隱微的。你們怕她們執拗的婦女,你們應該勸戒她們,可以和她們同床異被,可以打她們。如果她們服從你們,那末,你們不要再想法欺負她們。真主確是至尊的,確是至大的。」(4:34)他們將傳統習俗的「監護」,解讀為保護女性的宗教意義,頗受保守人士的支持。
監護人通常是父親、丈夫、兄弟,甚至於是兒子,監護人制度可能溯源自阿拉伯半島地區「男性至上」的社會傳統習俗,至今阿拉伯海灣各地仍然遵循該傳統。譬如在聯合大公國,即便女人可以開車,卻必須得到監護人同意;女子結婚與離婚都必須得到監護人的許可。在巴林,四十五歲以下的女人,必須得到監護人的同意才得朝聖。在科威特,二十五歲以下的女孩必須得到監護人的同意才得結婚;監護人可以不徵求女子的同意,依照自己的意願將她許配給他所中意的男性;科威特女人即使年邁,也須要監護人的簽字才能動手術;有些職業,女性須要由監護人同意才得工作。
卡達女孩的婚事由父親安排,父親若認為女婿不夠格當女兒的丈夫,便有權逼迫女兒離婚;卡達母親必須得到孩子父親的同意,否則不得為她的兒女申辦旅行證或護照延期;單身女子無法在外租屋居住,也無人敢租屋給她,以免惹禍上身;成年女子未達二十五歲,沒有監護人的陪同不得單獨旅行;沒有監護人的同意女子不能更新護照。在阿曼,住宿的大學女生若要出校門必須得到監護人的同意,即使是突發狀況而沒有監護人的簽字,事後還得接受調查。
儘管因時代變遷,許多阿拉伯國家監護人制度已經不被認同,卻難保它廢除之後,男性的「監護」心態不會更猖獗。畢竟若類比至數十年來台灣監控人的心態,便可知人心未革,社會如何能徹底革新,人們又如何獲得真正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