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公務員過勞時有所聞,立委卻發現,目前法規對於公務員「過勞死」的認定標準,近三年考績至少要符合「一甲二乙」,藍綠立委都認為,應該予以調整,不應以考績作為認定的條件。
《公務人員撫卹法》在二○一○年修正時,新增「過勞死」條款,即該法將「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也列為「因公死亡人員」,可獲因公死亡的撫卹。
當時立法理由就提及,施行細則對於「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應同時符合「戮力職務、積勞過度、因果關係」三要件,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於是明列,「戮力職務」是指: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若無最近三年年終考績者,以平時考核資料及服務機關出具的證明覈實認定。
「如果一次乙等、兩次丙等,就不可能獲得撫卹?」民進黨立委黃國書認為,許多公務員「過勞死」案例,最後都被認定並非「因公死亡」,關鍵竟在還要一併列入考績。他認為,現行法規把考績作為「戮力職務」的唯一標準,並不合理。
黃國書表示,判定是否過勞死,應該根據醫學的因果關係,怎麼可以把考績列為公務員是否過勞死獲得撫卹的認定依據?何況目前有許多公務員可能要輪流被打丙等,可見「公務員過勞死」條文的解釋有問題,如果不做處理,未來「過勞死」認定都會產生問題。
黃國書提案修正公務人員撫卹法,把「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改為「因公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增加一項「對於因公積勞過度以致死亡的認定,應以死亡原因與其業務之因果關係判定為主,且服務機關與遺屬均得協助舉證,其認定亦不得以人員之考績作為參考要件」。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指出,公務員的過勞認定,確實與考績無關,贊成回歸專業人員認定,建議銓敘部直接修正施行細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