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公平改革房地稅

 |2017.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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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日前提出自住房地持有稅制的改革方案,有意針對「單一自住」房屋,即不限夫妻、父母、子女名下是否有房產,只要每一成年人名下僅一間房屋,並實際設籍於台北市,即可享有房屋稅稅率由百分之一點二降至百分之一,或降低稅基,或由市府補助房屋稅的六分之一等優惠。

據北市府的說法,房屋稅按自住稅率的七十九萬戶中,地價稅未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近十七萬戶,這是因為當初財政部對於房屋「自住」的定義太寬鬆,也就是夫妻和未成年子女一家三房也算自住。而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只有一點七萬戶,但房屋稅未按自住用稅率近十一萬戶。也顯示民眾大多以房屋現值高者申請自住房屋稅以適用優惠稅率,也是因為自住的定義太寬鬆所致。

當前房地持有稅的問題,在於自住的定義太過寬鬆,解決之道就是將房屋「自住」的定義限縮。而北市府一方面認為財政部的定義太過寬鬆,另一方面又提出更寬鬆的「單一自住」定義,竟然是「每一成年人全國以一戶為限,未成年人除外」,亦即夫妻各擁有一房,加上二名未成年子女二房,乃至於「一家四房」也算單一自住;若父母也另有二房,則「一家六房」也算自住。

真正的單一自住,應是指「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一家只有一屋」,才不會有投資、炒房的問題,也才有給予房屋稅減免的需要。北市府提出的「單一自住」根本名不副實;還要給予優惠更是對多屋族補貼,與公平正義背道而馳。

就算用最嚴謹的「單一自住」定義給予房屋稅減免,也應設定金額上限,才符合公平。因為高級住宅的減稅額度可能高達數十萬元,但一般房屋的減稅額度則可能只有數百元,減稅利益差距太大。何況目前房屋稅的稅基為標準價格,相對於真實市價的比例,一般住宅還比高級住宅高出三分之一以上;即高級住宅的房屋稅稅基比一般住宅還要低。

北市府針對房地持有稅制合而為一的建議,我們的看法是不必。因為理論上本來就應該輕課房屋,重課土地。房、地本來就應該分離課徵,合併課徵稅制就難以給予房、地輕重的差別待遇而有先天的缺陷。目前我國自住房屋的稅率百分之一點二,高過於地價稅的百分之零點二並不合理,如何相對調整稅率結構才是正辦。針對單一自住房屋給予稅率的調降,應當是正確的第一步。何況持有稅已行之六十餘年,稅基的評定作業和稅率的訂定標準本來就不相同,硬要合併恐怕先要回答幾個難題:稅率該如何訂定?稅基(占市價的比率)該如何評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權限如何分際?一旦設計不當,改制恐怕會衍生更多的政治衝擊,必是治絲益棼。

北市府的方案,若是只對真正的「單一自住」,也就是「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一家一房」給予房屋稅適度調降的優惠,等於對單房族雪中送炭。若單一自住的定義太過寬鬆,又沒有減免的上限,則形同對多屋族錦上添花,只讓稅制變得更不公平。請北市府慎思明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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