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高鐵共同肩負台灣西部都市廊帶軌道運輸動脈任務的台鐵,日前一天內發生兩起以乘客權益為抗爭籌碼的爭議行為。
一是司機員抗議超時工作又缺員太多,決定怠速緩慢通過平交道,恐造成列車全面大誤點,影響數以萬計乘客;另是區間車司機員與列車長發生口角,半路停車請走乘客。
沒有錯,罷工權是勞動三權最有力量的關鍵權,受到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保障。
我國也正式批准這項公約,但這項公約的核心精神,是不能影響任何無辜的第三人,不能以第三人的權益作抗爭籌碼,這是絕對明確,且行之有年的文明世界認知。
政府批准了這項國際公約,是對一般人、公民的基礎人權宣示,但對不同身分的特定人,主張這項公約時,另有些法律明訂的條件約束,這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常態運作。
最關鍵的兩項法律是「國營事業管理法」、「民營公用事業監督管理條例」,必須特別強調這兩個法,是因其針對公用事業的特性而約束,不管事業體是公營或民營,只要是公用事業,必須強調,員工當然仍受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保障。
公用事業能否如常維持運轉,關係到都市維生系統發揮功能,例如公共運輸、瓦斯、自來水、電力、機場、港口等,隨著科技、資通的進入現代生活,人們愈發的依賴維生系統的正常服務,任一環節的停止運作,都會造成現代人的生活秩序大亂。不必說大的,提款機不吐鈔,就夠傷腦筋了。
再次強調罷工的道德是不影響他人生活,不以他人權益為籌碼。以罷工頻繁的以色列為例,公用事業向發薪水的財政部要求加薪,常發動罷工,但前提是管控都市維生系統運轉的人員不參加,例如公共運輸司機員要維持運輸系統常態服務,水、電、瓦斯的操作人員如常上班,會計、行政人員參加罷工;特拉維夫機場營運人員上午十時以後才參加罷工,因為以色列飛歐洲的班機早上十時前全都起飛了。
只牽涉小眾權益的罷工,社會不去理,隨你高興罷多久。常見學生罷課、老師罷教、醫生罷診,社會早就因為「不影響我」而懶得理會,一方面那是他們的私權糾紛,抗爭不影響大眾生活,另因私權糾紛可以循法律途徑解決,頂多打官司爭個道理。
去年,以色列最大的海法港碼頭工人罷工頗久,媒體報導一日新聞後,就懶得接續,因為碼頭工人與雇主、貨運承攬商都有契約可資約束;碼頭工人主張權利,但也有相對義務,有法律的仲裁或訴訟途徑可循,並不影響公眾利益。
簡單說,罷工是勞工最後保護自己的關鍵武器,但子彈絕不是挾制無辜第三人。
卓亞雄(台北市/台大新研所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