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是我國提供產業最多租稅減免優惠的法案,隨著民國九十八年近在眼前,各界都認為這些不斷擴大衍生的相關租稅減免規定不要再繼續延長實施,而更為了整體稅制的健全,並兼顧社會的公平正義和產業的均衡發展,應從全面降低稅負的投資環境著眼。未料新任的經建會新主委宣布,為吸引廠商進駐自由貿易港區,經建會將以專案增列方式,將一定規模以上的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列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使其得享受「促產條例」的五年免稅或股東投資抵減。
經建會此種作法其實已和進行中的財政改革方案相互牴觸,使得選擇性的租稅減免進一步擴大,造成稅制的進一步殘缺不全,更可能造成所得分配的不均,財政狀況也更加惡化,也將使得促產條例租稅減免的優惠條款「落日」變得愈不可能,建議政府為了建制更完善的投資環境,三思而後行。
眾所皆知,促產條例針對「功能別」的投資,例如人才培訓、研究發展等具有社會、外部效益的費用,給予租稅減免尚有理論基礎,且適用於幾乎所有的企業,因此可以為各界接受;但備受非議的部分,就是針對「產業別」,也就是針對所謂的「具重大效益、風險性高且亟須扶植」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的租稅減免稅優惠,則因集中於高科技產業,排除一般傳統產業,有「錦上添花」之嫌,早就應該檢討縮減。
再就「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而言,本質上已經將該自由貿易港區視為「外國」,因此,已經給予相關的租稅優惠。例如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供營運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等,且課稅區或保稅區之營業人銷售予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或自由港區事業間之銷售等,其營業稅率皆為零。因此,如果在自由貿易港區的事業都納入所謂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其實名不副實,因為這些產業並非新興,亦非高風險,且所有產業在自由貿易港區內都納入獎勵優惠,等於歧視在自由貿易港區以外的產業,並不公平。
因此,我們建議政府要有更大的格局和更高層次的經略思考模式。最好的作法就是「全面」無差別化待遇的處理方式,首先就是發揮台灣開放經濟的特性,把整個台灣地區都規畫為「自由貿易港區」,取消所有三通的限制,調降進出口的稅負,吸引外國來台投資,甚至加速大陸人士來台觀光。
其次,藉由能源稅制推行,順勢調降所得稅稅率,並藉由促產條例租稅減免條款的如期落日,也就是如期取消相關租稅減免,擴大稅基之後,將該增加的稅收用於進一步調降所得稅稅率,則台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率有可能全面降低至百分之十五以下,個人所得稅最高級距稅率也可以降至百分之三十,使得台灣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良好投資環境,其成效絕對要比現在這種東減西免、財經部會對立、政策相互矛盾的窘境要好得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