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嘉偉與惠萍結婚已二十年,這兩年因嘉偉外遇,並在外與第三者共築愛巢,惠萍對婚姻非常失望,起了離婚念頭,想在離婚前搬離舊家,另購新屋。
惠萍想問在婚姻中她所購置的房子,是否在離婚後必須與先生一起做財產分配?
袁秀慧律師詳解:
依我國民法親屬篇的規定,夫妻如果沒有另行以契約約定財產制,依法就會適用法定財產制。而法定財產制的規定,將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和婚後財產,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管理及使用,但是給予夫妻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可以就婚後的財產要求分配。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扣除各自債務後,原則由夫妻平均分配,不過,因繼承、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則不在分配的行列中。
本案件中,惠萍與嘉偉結婚多年,因先生外遇而使惠萍有了搬出去的想法,並想另外購屋,但又擔心在還沒有離婚前,所購買的房子會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其實,惠萍的擔心不是沒有道理,依前面所提的規定來看,新買的房子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買入,原則上就會列入分配的範圍,可是如果購買這個房子的資金屬於因繼承取得或其他無償取得,例如親人贈與的金錢,那麼就可以排除在分配範圍之外。
夫妻之間之所以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彼此的財產分配,主要的精神就在於法律肯定認同夫妻關係是一種彼此的相互扶持、相互協力,共創美滿生活的力量,所以雙方對於財產的取得都是有貢獻的。但如果是無償取得,明顯與是否有配偶協力分工沒有關係,配偶對該筆財產當然就沒有主張分配的權利。因此,惠萍所買的房子要不要列入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就看她購屋的金錢來源為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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