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律教室--在婚姻中購置的房子,離婚後能由一方獨自擁有嗎?

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2014.04.11
1481觀看次
字級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

案例:

嘉偉與惠萍結婚已二十年,這兩年因嘉偉外遇,並在外與第三者共築愛巢,惠萍對婚姻非常失望,起了離婚念頭,想在離婚前搬離舊家,另購新屋。

惠萍想問在婚姻中她所購置的房子,是否在離婚後必須與先生一起做財產分配?

袁秀慧律師詳解:

依我國民法親屬篇的規定,夫妻如果沒有另行以契約約定財產制,依法就會適用法定財產制。而法定財產制的規定,將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和婚後財產,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管理及使用,但是給予夫妻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可以就婚後的財產要求分配。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扣除各自債務後,原則由夫妻平均分配,不過,因繼承、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則不在分配的行列中。

本案件中,惠萍與嘉偉結婚多年,因先生外遇而使惠萍有了搬出去的想法,並想另外購屋,但又擔心在還沒有離婚前,所購買的房子會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其實,惠萍的擔心不是沒有道理,依前面所提的規定來看,新買的房子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買入,原則上就會列入分配的範圍,可是如果購買這個房子的資金屬於因繼承取得或其他無償取得,例如親人贈與的金錢,那麼就可以排除在分配範圍之外。

夫妻之間之所以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彼此的財產分配,主要的精神就在於法律肯定認同夫妻關係是一種彼此的相互扶持、相互協力,共創美滿生活的力量,所以雙方對於財產的取得都是有貢獻的。但如果是無償取得,明顯與是否有配偶協力分工沒有關係,配偶對該筆財產當然就沒有主張分配的權利。因此,惠萍所買的房子要不要列入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就看她購屋的金錢來源為何了。

女人104免費法律諮詢暨心情協談專線:(02)3393-3575專線服務時間:10:00-12:00;13:00-17:00

熱門新聞
訂閱電子報
台北市 天氣預報   台灣一週天氣預報

《人間福報》是一份多元化的報紙,不單只有報導佛教新聞,乃以推動祥和社會、淨化人心為職志,以關懷人類福祉、追求世界和平為宗旨,堅持新聞的準度與速度、廣度與深度,關懷弱勢族群與公益;強調內容溫馨、健康、益智、環保,不八卦、不加料、不阿諛,希冀藉由優質的內涵,體貼大眾身心靈的需要、關懷地球永續經營、延續宇宙無窮慧命,是一份承擔社會責任的報紙。自許成為「社會的一道光明」的《人間福報》任重而道遠,在秉持創辦人星雲大師「傳播人間善因善緣」的理念之際,更將堅持為社會注入清流,讓福報的發行為人間帶來祥和歡喜,具體實現「人間有福報,福報滿人間」的目標。
人間福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70470026

 
聯絡我們 隱私權條款

Copyright © 2000-2024 人間福報 www.merit-times.com.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