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十多年,無論台灣的經濟成長率多麼慢速,終究還是正值;無論物價如何變動,只有一個方向,一路向上;但是勞工的平均薪資卻一直不進反退,甚至退到十五年前的水準。勞委會找出薪資不漲的元凶—派遣工壓低了薪資,因此提出《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
派遣員工制是因應企業與勞工的短期供需。企業時常為因應旺、淡季變化,或是臨時訂單、突發的短期需求,而需要補充短期的勞力;短期、彈性、不必適用《勞基法》,不造成企業長期負擔的派遣員工,就是一個好的解決方案。對一些二度就業者、不想被長期工作綁住或生活型態適合彈性工時者,派遣工作制也可提供一個暫時的工作機會。
日本的終身雇用制在停滯年代瓦解後,臨時派遣制成為日本勞動的新潮流,日本現在號稱有三分之一的勞工─特別是年輕人,是以派遣型態工作。這股派遣風潮吹向台灣,台灣的派遣勞工逐年增加。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民國一○二年人力運用調查,至去年五月,從事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計七十五萬九千人,占全體就業者之百分之六點九四,較上年增加二萬三千人。
當派遣工日益增加後,企業主為了節省成本,利用派遣制度的漏洞,規避法令對企業對員工福利、聘任的限制;不斷以低價的派遣工代替正職員工,或者以同工不同酬的方式剝削派遣工。更有甚者,派遣工淪為專為負責高危險、高汙染、高汙穢的工作,在不良的勞動條件和缺乏保障的情況下,不顧及勞動人權。
派遣工盛行,不但將聘雇工資往下拉,向外勞薪資看齊,也壓低了正式員工的起薪。正式員工若不幹了,有大量低薪的派遣工可填補,正職員工也不得不接受低薪的現實。當經營環境改變,老闆要關廠或外移,只要一通簡訊就可將派遣工解雇,沒有《勞基法》、沒有工會的保障,造成眾多勞工家庭陷入困境。
雖然勞委會的《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一提出,立刻遭到企業主和勞動團體的反對,但是衡諸勞資雙方和社會利益,派遣工立法規範仍是利大於弊,應該予以支持。草案中「不得超過僱用勞工總人數百分之三」、「限制少數行業適用」、「保障同工同酬」、「只允許長雇型」等條文,限制總量上限、行業、薪資和雇用條件等都是保護派遣工的措施。雖然無法滿足勞團主張的「直接禁止派遣,反對派遣合法化」,但是比起現況仍是長足的進步。
企業主因此法失去了大量雇用派遣工替代正職員工的方便門,但至少仍保留了臨時突發狀況雇用派遣工的彈性。企業習於壓低成本,壓榨勞動條件來競爭,就不會努力在產品和市場上創新突破。派遣工保護立法還有一段緩衝期,讓企業得以調整體質。更何況,當勞工家庭所得成長,消費能力提高,對整體經濟也有剌激提振的效果;市場景氣了,也將回饋企業的經營,這是勞工、企業和社會三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