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主任兼所長 鄭瑞隆
許多國中及高中職女學生,為了購買手機、衣服或包包,在有心人士慫恿下加入娛樂傳播公司,以打工名義從事性交易,在放學後或假日接受預約接客賺錢。有少女被警察查獲時,接受警訊時坦承有性交易行為,卻沒有被脅迫或被控制,是她們自願「打工賺錢」。還有少女得意地告訴父母親,她在傳播公司打工,父母親被蒙蔽,以為女兒在當模特兒,為進軍演藝圈預做準備,不禁讓人搖頭嘆息。少女價值觀嚴重偏差,被利用觸法而不自知。
想利用無知少女、剝削她們的肉體來賺取利益的歹徒,通常躲藏在各種網路聊天室或交友網站裡,伺機與上網聊天或交友的少女攀談,勾引少女外出約會,以偽善的言詞迷惑她們,給予好處以取得她們的好感,再引誘她們簽下接客賺錢的契約。少女經歷了風塵歷練,變得浮華世故,有的人還因此而意外懷孕或染上性病、身心受創,距離她們快樂人生的未來更加遙遠。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交易指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該法第2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18歲之人(少女)為性交易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即使沒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意圖營利而引誘、媒介、協助或藏匿少女媒介其性交易者,也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第23條)。
被查獲從事性交易的少女將被警察、社工員詢問,並移送緊急收容中心安置。收容中心觀察或訪問少女,或參酌其他資料,於72小時內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通常法院裁定將少女收容於短期收容中心,該中心對少女觀察兩週到一個月期間,然後提出觀察輔導報告再聲請法院裁定。如果少女沒從事性交易或從事之可能者,應裁定不予安置並交付該少女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法院依審理的結果,認為該少女有從事性交易者,通常會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之特殊教育。
由此可見,利用或引誘少女性交易的行為人,將面臨重大刑罰,而性交易的少女也會被以保護與輔導教育的名義,剝奪返家及在一般學校就學的生活,有此心念者,應該引以為戒、迷途知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