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天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規定採「權利變換」的都更案須在建物全數拆除後才能預售,違者可按次處五十至五百萬元罰鍰,並令停止銷售;這項條款被稱為「文林苑條款」。
現行都更分「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兩種,只要五分之四住戶同意就可採協議合建進行都更,少數不同意合建者得由主管機關強制徵收;未來協議合建必須全數同意,否則就改採權利變換。為避免爭議再現,草案除增訂「文林苑條款」外,未來由住戶自行申請的都更案,同意比率由現行十分之一提高到十分之三;由建商主導的門檻則提高到十分之五。
主管機關審議相關計畫後,如出現「重要變更」影響所有人權益時,可第二次公開展覽,讓所有權人有再一次撤回同意書的機會。此外,地主如要退出計畫設有條件,若分配權利價值沒有變少,不得任意撤銷,避免有人故意攪局,影響都更進行。
對於「釘子戶」的拆除,未來都更案逾期未能自行拆除者,須經雙方協調、主管機關調處,調處不成再送司法關裁判等程序後,主管機關才能代拆遷。
都更修法趨於嚴格,建商全聯會理事長吳寶田表示,將增加更多不確定性與整合風險,讓原已困難重重的都更變得更加不可行,使多數民眾對居住安全的期待落空,也使都更提振內需的經濟動能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