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間台北市警方逮獲涉及多起銀行搶案的「雨衣大盜」王姓嫌犯,之後呈報破案有功獎勵名單竟達四百九十九人,單單記功以上獎勵者就有一百零五人,其中有一位居首功者申報破格晉升。日前警政署以其逮獲嫌犯的過程不具「冒生命危險」的要件而退回,要求台北市警局再補強相關資料。
這則新聞呈現了兩個疑惑,一是什麼樣的大案子讓台北市警局一口氣申報近五百名員警的獎勵?另一個疑惑是為什麼一定要「冒生命危險」才可以破格晉升,如果員警能發揮其智慧,或是在縝密的規劃下,不費一槍一彈「輕鬆」達成重大任務,為何不能破格晉用?
據警方偵訊,「雨衣大盜」在台北至少犯了三件銀行搶案,第一件在九十四年就發生了,警方直到今年三月嫌犯再度作案後,才於五月間逮捕到王嫌,在破案前的七年間,一再發生銀行搶案,警方可曾有人受到懲處?預防犯罪和打擊犯罪本來就是警察的份內工作,銀行發生搶案涉及社會因素和銀行本身的防範設施,固然不能完全怪罪警方;但在成功打擊一件犯罪事件後卻申報五百人的獎勵案,未免太浮濫了!
雖然在被警政署退件後,台北市警局已縮減百分之二十的獎勵名額,但四百名的獎勵「陣容」仍然太龐大。不能因為曾經手過此案或參與調閱錄影帶,就成為「有功人員」。浮濫的敘獎標準無法發揮提升士氣的目的,只是增添計較的氛圍而已。
內政部頒布施行的《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十三之一條,有關特殊功績的構成要件第三款「冒生命危險,捕獲重要案犯,消弭禍患」的規定,也有可議之處。警察經常會面對具危險性的人物或情境,鼓勵冒險犯難的精神有必要;但除了「冒生命危險」之外,對於以「智取」達成重大任務者,為何不能破格升職?此一規定是否會產生重「力搏」而輕「智取」的效果?
多年前警方在逮捕陳進興、張錫銘或「十大槍擊要犯」時,經常是大陣仗出動,街頭或社區頓時成為「戰場」。透過電視畫面固然可以讓民眾了解警方的辛勞,但其社會成本也很浩大,不但時有警察受傷甚或喪命。案發現場附近民眾的忐忑不安,反而加深國人對治安品質的疑慮。除非事起突然,否則優秀的警察應盡量避免讓民眾及個人置於高度風險下。而內政部卻將「冒生命危險」設為破格的要件,似有混淆「獎勵達成重大任務」的目的和「獎勵冒險犯難」的手段之虞。
在《孫子兵法》、《戰國策》中,有很多「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故事。這些案例運用到治安維護上,就是要減少歹徒為非作歹的妄想,當有治安顧慮時就應及時消弭或嚇阻;「警匪槍戰」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而這也是「善戰者無赫赫之功」的寫照。但如何發掘「無赫赫之功的善戰者」,自也無法單靠現有的獎勵制度就能克竟其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