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3屆鎮長 引發法律見解爭議

 |20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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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苗栗訊】今年一月補選上苗栗縣竹南鎮第十六屆鎮長的康世儒,因曾任第十四、十五屆竹南鎮長,遭人質疑參選資格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雖然內政部及中選會均函示審定可以參選,但苗栗地方法院昨天判決康世儒當選無效。康世儒不服判決,將提上訴。

無黨籍的康世儒曾任第十四、十五屆竹南鎮長,第十五屆任期未滿,辭官參加第七屆立委補選並當選;去年十月因第十六屆鎮長謝清泉病逝辦理補選,康世儒又降格回鍋參選再當選,遭競選對手國民黨籍的廖英利向法院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康世儒的參選資格經內政部及中選會函示審定通過,法院判決明顯與行政機關見解不同。內政部及中選會對地方制度法「連選得連任一次」規定的解釋傾向於「連續參加兩次同一職務之選舉並當選就任,如有中斷即不屬連選連任」。

但苗栗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地方制度法的立法意旨在於避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因長期久任,壟斷政治資源而產生流弊,法令解釋上應採較嚴格限制才能達到立法目的;若依內政部見解,假設某人當選兩屆八年後,下一屆雖由他人選上,但就任後隨即逝世或解職,原來就任八年的人又再參加第三屆補選,如果當選就任,補選任期最少二年以上,以後還可參加第四屆選舉,就可能出現同一人在十六年內擔任十四年以上地方首長的情況,顯然違反當初立法意旨。

法院指出,康世儒就任第十五屆竹南鎮長已屬連任一次,無論是改選或補選,都不得再參加第十六屆鎮長選舉,因此判決康世儒當選無效。

對於判決結果,廖英利表示欣慰,也尊重司法判決;康世儒則認為法院判決「荒謬」,不僅打了中選會耳光,也推翻當初審查資格通過的認定,這已非他個人事件,而是政府、法律制度的問題,凸顯政府機關互相矛盾,「乾脆裁撤中選會」。

審判長宋國鎮表示,內政部解釋和法律見解不同,建議行政機關修法明定類似情況必須至少間隔一屆,以解決爭議。

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林清淇則表示,地方制度法「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是指「連續參加兩次同一職務選舉並當選就任」,不是以「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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