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京劇交流團在台十一線花蓮豐濱鄉新社段發生嚴重車禍,造成三十四人輕重傷,遊覽車司機起初說是天雨路滑失控,才會撞上山壁翻車,但報載警方調閱車輛維修記錄及行車記錄器後發現,不但車齡超過觀光局規定,而且當時車速高達九十三公里,懷疑是超速肇禍。
觀光局規定接送大陸旅行團遊覽車車齡應以十年為限,肇事遊覽車已十三年車齡,雖然遊覽車有定期檢查維修,車胎也沒有問題,但終究是違法車輛。
其次,在速限五十公里的路段,司機竟以超過四十三公里的高速行駛,以膽大妄為形容應不為過。
筆者認為,旅行社及司機甘冒風險載送陸客團,應該是競爭削價下的結果,團費低、行程趕、要求多,旅遊品質當然無法確保,因此,除了追究司機刑責及旅行社的責任外,觀光局等相關單位應對陸客團參訪旅遊的相關法令,全面檢討有無修正必要。
不過,即使有完善的法令,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須加強管制,相關機關應加強宣導、嚴格檢查,並重罰違規旅行社及司機,使旅行社及司機確實遵守,如此才能降低交通事故及人員傷亡,並提升旅遊品質,讓包括陸客在內的所有觀光客絡繹不絕。
竹寶(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