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護妳】 分居多年 夫死妻爭產

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201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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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提供

世銘與品華結婚三十年,但因雙方價值觀不同,婚後第五年兩人便開始過著分居生活,兩個女兒則由世銘帶大。七年前世銘被診斷出罹癌末期,長期的病痛折磨讓世銘深感自己時間已不多,因此一年前將名下兩棟房屋過戶給大女兒雲秀,之後便撒手人寰。品華上個月知道世銘已去世,主張自己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撤銷世銘贈與女兒雲秀的財產,女兒雲秀感到不公平,認為媽媽這二十多年來根本都沒有盡到做母親及妻子的責任,想問媽媽有權利要求法院撤銷爸爸贈與給自己的財產嗎?

桂梅君律師詳解:

依照民法規定,夫妻於婚姻存續期間若未選定夫妻財產制,則應適用法定財產制。而在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關係消滅時,例如夫妻一方死亡時,一方對他方得清算夫妻財產後,以夫妻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而可能向他方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立法旨意認為此在貫徹男女平等。因婚姻期間,雙方財產增減有因他方協力配合達成,如妻操持家務、照顧子女,使夫可專心在外發展事業,夫因營業或工作所增加之財產,應歸功於妻之投入努力,故其剩餘財產,妻自有平均分配的權利。

反之夫妻一方如有不務正業、浪費成習等情事,對於財產增減並無貢獻,則平均分配剩餘財產顯失公平時,應由法院酌減其分配額或不予分配。

世銘與品華婚姻存續期間,長期分居,顯然品華對世銘財產的累積並無太多貢獻,但在世銘逝世時,二人法定財產關係消滅,品華對世銘(含其繼承人)仍可能存在有上述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至於其請求權是否應減少或免除,應請求法院來決定。

依照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規定,只要品華對世銘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存在,而世銘贈與女兒兩棟房屋有可能損害到品華上述請求權時,品華都可起訴請求撤銷贈與。

對此,雲秀可於品華之撤銷訴訟中反訴或另行起訴,請求法院酌減或免除品華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才能徹底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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