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不佳 將開罰

楊慧玉 |201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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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慧玉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明訂公告場所若不符空氣品質標準,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將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可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業。本法將於總統公布後一年實施。

台灣為世界上繼韓國之後、第二個立法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的國家。環保署處長謝燕儒表示,新法將過去室外的空氣汙染防制,延伸至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更周全維護民眾健康。

新法明定,各級學校、圖書館、博物館、補習班、醫療機構、政府機關、鐵路運輸、民用航空運輸、大眾捷運系統、客運、金融機構、郵局、歌劇院、旅館等,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場所的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汙染物危害程度,予以綜合考量後經過公告,其室內場所為本法的規範場所。

所謂「室內」是指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及大眾運輸工具搭乘空間;「室內空氣汙染物」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的懸浮微粒、粒徑小於等於二點五微米的懸浮微粒、臭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物質。

環保署將逐批公告應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的公共場所,不定期稽查。也要求在入口處標示「改善中」;對於公眾聚集量大、進出量高或對空氣品質有特殊需求的公共場所,要求設置自動監測設施,監測結果應即時公布於入口處。

條文明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公告場所的類別和使用特性決定。不可歸責於公告場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事由,導致空氣品質不符合標準者,不在此限,像是有毒氣體洩漏造成短時間內高濃度具有危險傷害性意外事故發生,則不適用本法規定。

虛偽紀錄 處50萬元以下罰鍰

本法未來公告的場所,除需設置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之專責人員執行管理維護外,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委託專業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測定或監測,並予以公布,若紀錄有虛偽記載者,將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署表示,在未來一年內將陸續完成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室內空氣品質標準、檢驗測定管理辦法、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等相關子法;並建立管理改善輔導平台,同時辦理專責人員培訓課程及相關宣導說明活動等工作,以利推動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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