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修正-- 薦證、代言不實 負報酬10倍責任

 |201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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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修正案,對廣告薦證者無論是名人到素人,一旦廣告不實,只要證明薦證人和廣告主有對價關係,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薦證的部落客要不要連帶受罰,在網路上已引起兩極化的看法。有人認為部落格是私人空間,政府不應插手管內容;但也有人認為,網路廣告不實,有收廠商錢擔任薦證工作的部落客應負責。

立委趙麗雲在提案中指出,民國九十九年六月間公平交易法修正通過時,已規定廣告薦證者不論是名人或素人,凡是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形下,仍於商品或廣告上,對於商品的價格、數量、品質等,有虛偽不實的代言或引人錯誤,都必須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該法令在網路上引起論戰。有網友認為,究竟要如何認定部落客到底是不是收費薦證,或是主觀代言,仍有灰色地帶。

提案立委認為,網路發文推薦商品也會影響消費者購買意願,應立法納入,雖然素人的影響力較低,但不能全然免責。

新法中指出,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等,明知或可得而知推薦文可能引發消費者錯誤認知,還進行推薦,就必須和廣告主同負賠償責任。

公平會認為,素人推薦也會影響消費者意願,若能證明素人和廣告主有對價關係,也須負起賠償責任,最高不得超過薦證酬勞的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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