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規畫首批「社會住宅」五處基地,預計興建一千六百多戶採「混居」原則,希望建築品質高於一般建築,不會造成「貧民窟化」或「標籤化」,並將優先開放社會經濟弱勢租用,由政府補貼租金,限制居住時間定在三至七年不等。
為解決中低收入民眾居住問題,各國都興建公共住宅,其中以歐洲的比重最高,歐盟為百分之十四,北歐兩成,德國超過三成,荷蘭高達百分之三十四,首都阿姆斯特丹更有近半數是社會住宅;強調市場機制的英國也達百分之二十,香港與新加坡分別有超過五成、八成的民眾居住在公屋。顯見各國政府都把公共住宅視為整體住宅政策的重點。
而在台灣,不論「社會住宅」、「公營住宅」、「青年住宅」,規畫興建地點都引起附近居民反彈。社會上多數人支持興建社會住宅,但若要「蓋在我家旁邊」就免談,認為會造成附近房價下降、治安變差。於是政府不斷改名稱,想在需求和「汙名化」間找到平衡點。
在荷蘭阿姆斯特丹中央車站東邊的舊碼頭區,有很多看來高檔的住宅,卻有一半是台灣社區民眾避之唯恐不及的社會住宅。與真正的豪宅緊鄰而立,甚至還有精神疾病治療中心。
學者直言,台灣政府公權力不如星港,民間力量比政府強,應以民間力量來推動社會住宅。香港、新加坡與荷蘭是由政府介入住宅市場,少有反對;最重要的是,國內目前推出的各版本社會住宅極少著墨於「管理」,但它卻是荷蘭住宅法人重要的功能,也是維持社會住宅品質的關鍵。
歐洲絕大部分的社會住宅由非營利組織(住宅法人、房屋合作社等)管理。台灣可以仿效,協助民間成立非營利組織「住宅法人」,專責社會住宅的興建、管理,政府則負責監督。
台灣目前有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等組織,但能量不夠大,不足以承擔社會住宅的管理責任與功能。內政部應在「住宅法」明列條款,要求地方政府協助成立非營利組織的住宅法人。
荷蘭社會住宅所以成功,也跟土地國有化有關。荷蘭最大城市阿姆斯特丹,八成的土地屬於市政府所有。阿姆斯特丹市政府早在十九世紀開始陸續購入土地,從一九二四年就不再賣出土地,十九世紀開始建立的土地租賃制度,沿用至今。
台灣國有地目前還很多,足以滿足社會住宅需求,但近年政府常拍賣國有地,既有圖利財團之嫌,且帶動房價上漲,更使一般民眾買不起房子。因此,政府若有意興建社會住宅,不應再賣國有地。
在荷蘭,市府就是地主,「住宅法人」興建公共住宅,品質良好,像高級住宅;再配合都更案,把舊住宅改造成功,讓周遭環境和鄰居跟著沾光,自然不會有人抗拒社會住宅。
從國外經驗來看,台灣應儘速成立非營利組織的住宅法人,建造及管理房子,政府既可解決住宅問題,還可保有公地,免得落入「拍賣祖產」之譏。台灣與荷蘭一樣地狹人稠,他山之石絕對值得借鏡。(十一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