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來源不明罪 擴大適用範圍

陳忠賢 |201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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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天通過《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修正「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在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有財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的情況,可命其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或併科不明財產額度以下的罰金。

行政院《貪汙治罪條例》修法內容包括將犯罪主體修正為所有涉嫌貪汙、包庇犯罪,或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的公務員,及規定公務員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明顯不相當時,得提出說明。

法務部表示,現行「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適用對象認定標準未臻合理,難以發揮防堵貪汙的功能,經參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此次修法將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等許多法律的條文納入。

修正草案也將最高本刑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五年以下,使這個罪也成為一項重罪,避免被告無懼輕刑而迴避說明的義務,落實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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