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明年一月一日實施,之後政府每四年須提出推動性別平等的國家報告,並於三年內改進不符公約的法規與行政措施。
這項法案是聯合國一九七九年通過,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及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的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家庭、政治、法律、社會及經濟各方面享平等權利。
內政部長江宜樺說,感謝朝野不分黨派一致支持施行法通過,這不僅是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也可使台灣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讓性別權益獲平等保障,消除性別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