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公布年度各國人權報告,對台灣大體持肯定態度,但特別提及「恐龍法官」,指出一連幾位法官對性侵兒童案件輕判,導致社會掀起白玫瑰運動,要求建立機制,清除不適任法官。
恐龍法官被列入人權報告檢討,加上大法官提名烏龍事件,暴露了司法界嚴重問題。大法官被提名人邵燕玲被冠上「恐龍法官」之名,主要是她去年八月主持最高法院合議庭,以「無法證明違反意願」為由,把三歲女童遭性侵害的案件發回更審,一反前二審有罪判決,引起譁然。
除了恐龍法官,還有「娃娃法官」問題。近三年,考取司法官的平均年齡都在二十八歲以下,不公判決不時出現。司法院長賴浩敏決定,擴大辦理律師轉任法官的公開甄試,參加甄試的律師年資由六年降為三年。
娃娃法官可以「家門、校門、衙門」三部曲來形容,年輕法官沒社會經驗,才出校門就要獨當一面審案,自己心裏都會害怕。如不會開車,就要處理車禍案件,沒有結婚就要審理妨害家庭案件。
法律有其專業,但專業不能脫離常識與社會基本義理,否則做出與社會觀感脫節的判斷,流於不食人間煙火之譏。法律專業必須建立在一定成熟的人生經驗之上,有些法官死背法條,拘泥於法令,致有縱放色狼之嫌;法官的自由心證與大多數人的認知落差大,如何讓人相信司法是社會公義的最後把關者?
司法院正研擬建立觀審制度,成為彌補法官審判不足的聲音。所謂觀審制度,是讓「非法官」參與審判,在評議時發表意見作為參考,避免法官的判決與社會疏離。不過,公民「觀審」並沒有投票權,要改進司法品質,似應引進「公民參審」制度。
台灣的司法屬於大陸體系,沒有歐美司法系統的陪審團,日、韓在前年、去年突破限制,相繼引進「公民參審」制度,都顯示公民參審做出的判決確實較貼近社會期待,尤其當年輕法官因涉世未深或經驗不足時,公民參審制度可以輔助法官做出最適當判決。
不只如此,即使資深法官,由於社會關係複雜,常存偏見,甚至有買春、收賄等違法行為,人格扭曲,若有「公民參審」輔佐,應該可有所匡正。
有關審判體系的類型,大致可分為陪審制度、參審制度。陪審制是藉公民(陪審員)與法官分工而進行審判,關於事實認定是委諸公民選出的複數陪審員 ;訴訟指揮、法律解釋與適用等,則由職業法官行之。參審制是將公民(參審員)與法官結為一體,以合作方式(合議體)從事審判,針對事實認定與適用法律具有相同權限。
司法院推動參審制,其實比日、韓還早,但都在行政院質疑違憲後終止。選擇重大刑事案件,讓人民和法官坐在一起,透過這樣的參與,民眾比較能體會司法的自抑是如何的必要,在多元開放、重視正當程序的社會,本來就不能再要求法官扮演上帝的角色。
台灣若要改為陪審制,涉及整個司法體系變革,工程浩大;但日韓同為大陸司法體系,以參審制度彌補不足,台灣實可考慮跟進。未來不論是採觀審制,以避開違憲等質疑,或採參審制,司法院都應下定最大決心跨出這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