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三法修訂 教師不得組工會

 |200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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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動三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勞委會昨天完成最後修訂版本,明訂教師、軍人、公務人員不適用此法;且所屬的技工、工友、職員等具「勞工」身分者可組工會,但不得享有罷工權,至於教師團體要求組工會部分則被排除。

據勞委會最新版本,電力、自來水、航空管制、國防部所屬事業單位,以及公務機關職員、技工、工友等遇到勞資爭議時,只能採取協調、調解方式解決,不得行使罷工、怠工等爭議行為。但電信、大眾運輸、公共衛生等事業單位勞工可進行罷工爭議,但須經三十天的冷卻期,且罷工期間雇主不必支薪。

此外,修法也新增,允許工會訂定「避免塔便車條款」,即工會與雇主進行協商且有具體結果時,工會可要求雇主讓非工會會員不得享有協商成果的「搭便車」行為。另雇主不得將擔任工會職務者解雇、降調、減薪等「不當勞動行為」,工會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與雇主協商等。

勞資爭議部分,明訂「解雇勞工是否合法」、「退休金與資遺費給」、「加班費不足」等事項爭議,因屬法律上爭議,不得罷工;但工時縮短、工資提高與工廠安全設備是否完備等爭議,可以罷工,但須在調解不成立,並經工會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後,才可進行罷工。

現行工會法明訂軍公教員工不組織工會,勞委會一度有意全面鬆綁,但國防部、教育部及人事行政局等以軍火工業勞工、公務人員和教師工作性質特殊,反對開放。因此教師團體仍不得組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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